【招标信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特11号院11-4号15平方米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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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特11号院11-4号15平方米房屋出租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0251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CY/04-0180
挂牌金额
56,0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2-25
截止日期
2026-03-02
基本信息
权属信息
拟出让信息
挂牌及公告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交易所联系方式
S110000D033010010251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CY/04-0180
挂牌金额
56,0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2-25
截止日期
2026-03-02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特11号院11-4号15平方米房屋出租 | ||||
项目编码 | 2026-CY/04-0180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15.0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细分类别 | 办公用房 | 附属设施 | 无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肖村南顶路东20米北侧 |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1年 | 拟出让用途 | 办公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挂牌日期 | 2026-02-25 | 截止日期 | 2026-03-02 |
挂牌总金额(元) | 56,000.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56,0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房屋租金价格不低于10.23元/平方米/日,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收取租金。 2.履约保证金以合同约定为准。 3.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4.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 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在租赁期内,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要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迁补偿。 6.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7.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垃圾收运费、燃气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包含在本租金价格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国家机关单位;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项目业态及项目用途为办公,且符合市区禁限目录要求。 2.该标的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地,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在腾退范围内,已列入拆迁,属于城中村。 3.项目四至为:东至道路,西至南顶路,南至道路,北至房屋。 4.该项目在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5.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7.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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