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房建专业-加工件采购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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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采购单位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新建成都至自贡高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施工CZSD-1标(二分部)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新建成都至自贡高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
自购物资第十八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YC-CGJH-2411-7096
 
 
包件号:FJ10-6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成自高铁四电工程项目部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审办法 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0
第五章 技术规格书(单独成册) 11
 
 
 
 
第一章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YC-CGJH-2411-7096
1.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1工程名称:新建成都至自贡高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施工CZSD-1标(二分部)                                 
1.2工程概况
天府机场(DK50)至自贡东站(不含),经天府机场站、资阳西站、球溪站、威远站,终点接川南城际铁路自贡东站,共4站5区间,约128正线公里。主要施工内容包括通信、信号、电力、接触网、变电、客服信息、防灾、配套房屋等工程。
1.3采购内容:详见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2.本次采购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选定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1.2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1.3供应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体系认证证书;
3.1.4供应商和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5供应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1.6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响应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不接受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设备管理网、公布限制期内禁止参选的供应商;响应人自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响应人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3.1.7同一包件内不允许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同时参加竞价,且允许代理商参与的包件同一物资只允许授权唯一供应商。
3.2本次采购对供应商的专项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竞价。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价。
3.4本次采购物资一包一投。
3.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竞价采购文件的获取
有意向的响应人,可通过“铁建云链https://www.crccep.cn/”报名并下载获取竞价采购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5.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响应人于竞价开始前将响应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ZGT6032@163.com。
      
5.2铁建云链竞价开始的时间: 2024年11月 27日17时10分(北京时间)。
5.3响应文件竞价地点:铁建云链
6.发布公告的媒介
铁建云链https://www.crccep.cn/ 上发布
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成自高铁四电工程项目部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1号东方假日酒店
商务联系人:***  ***
技术联系人:马  进  19929327779
 
 
                                                             2024 年11月24日
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序号
包件号
专业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资格条件
交货地点
备注
1
FJ10-6
房建
铁艺围栏(含安装)

   米
362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个体)、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并且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2、接受代理商投标;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成自铁路)资阳市雁江区至威远县区间

不锈钢扶手(含安装)

  米
1419
钢制楼梯(定制及安装)

  座
26
钢制大门(定制及安装)

  樘
56
空调百叶(含安装)


1338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到货后(第三方送检费用)、装卸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和数量以买方供货通知为准。
3、以上物资报价包括:现场测量及现场安装。
4、以上所有物资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5、本合同在实施期间,实行固定价投标,无论原材料价格、运输成本、相关税率等所有费用是否变动,竞价人填报的单价将不予调整,竞价人在报价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总则
1.1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设备的业绩要求。
1.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价公正性;
(2)与本竞价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竞价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竞价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
(5)为本竞价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竞价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竞价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竞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竞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5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总价取整。
1.7结算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变。
1.8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不得将成交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2.竞价采购文件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价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附件不全等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
3.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2资格审查资料;
3.3竞价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3.4技术支持资料;
3.5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3.6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价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开标
4.1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修改
4.2.1 在竞价开始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2.2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加密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评审
5.1 竞价采购小组
5.1.1 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竞价采购小组负责。竞价采购小组由采购人所属组织机构3人以上单数组成。
5.1.2 竞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5.1.3 评审过程中,竞价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竞价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竞价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3 评审
5.3.1 竞价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5.3.2 评审完成后,竞价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竞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为1~3名。
6.合同授予
6.1采购人依据竞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
6.2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6.3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0%。成交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的,成交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6.4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竞价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成交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6.5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审方法
竞价报价相同时成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按照供应商对竞价设备的供应保障能力进行排序。
2
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是否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
应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物资一览表》中相关资质要求。
业绩要求
应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物资一览表》中相关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应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物资一览表》中其他要求。
3.1
响应文件的否决
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
(1)未按竞价文件规定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竞价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4)未按照竞价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的);
(5)不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竞价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竞价文件技术要求的;
(7)竞价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设备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竞价要求的;
(8)竞价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竞价限价的;
(9)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等;
(10)响应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1)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偏差的;
(12)供应商信誉不符合竞价文件的规定。           
3.2
响应文件的否决
响应文件的否决
(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未按竞价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响应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4)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供应商有串通竞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
评审结果
成交能力
对于同一供应商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竞价小组应根据该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供应商最大成交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否决所有供应商
(1)所有竞价均被否决的;
(2)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竞价小组对满足竞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经评审的竞价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竞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竞价价相等时,竞价报价低的优先;竞价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文件的否决及澄清
3.1竞价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价报价,使得其竞价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竞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并否决其响应文件。
3.2 在评审过程中,竞价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 竞价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价小组的要求。
4 评审结果
4.1 竞价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2 竞价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物资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订地:太原
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因买方施工需要,根据买卖双方物资    ,经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物资采购清单;
(3)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详见《物资采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以供货通知单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采用支票、汇兑、电子支付、使用‘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票、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铁建银信等)等方式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方式以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为准。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    ;卖方向买方提供    。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买方全称:(章)                        
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注册地址:                          
通迅地址:                    邮编: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在国税局备案):           
联 系 人:              电话:  
 
卖方全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注册地址:                           
通迅地址:                  邮编:  
邮箱: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在国税局备案):         
联 系 人:                    电话: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物资采购清单》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发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指本合同书中指明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
本合同卖方项目的卖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方式:    。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供货合同签署后,买方向卖方提出供货订单(以订货单形式)。
6.2卖方收到供货订单后2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货订单,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6.4买方向卖方提出供货订单的时间不能作为卖方合同货物单价变更的理由,货物单价不因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而上涨。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买方接收物资的必要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结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收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3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补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一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相应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卖方厂房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发票
13.1卖方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在开具时除必要的发票信息外,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地。
13.2卖方发票的提供时间:发票原则上随货同行。
13.3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并要求卖方重新开具。
(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合同结算和付款
14.1 (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及验收合格后,凭以下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①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2)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1)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电汇方式支付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60%,现场安装结束经验收合格支付到货物资款35%,质保金5% (3)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
14.2 以上款项的支付方式:电汇
14.3如买方收到有关司法机构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买方将有义务不经卖方同意,按照有关司法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相关合同款项,卖方仍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14.4如甲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应按照欠付合同价款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合同订立时)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合同价款的2%。
15.保证
15.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5.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5.3 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 
15.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买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全部负责。
15.5卖方对其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收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
16.质量保证
16.1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16.2质量保证金从买方支付卖方第一笔款项时由买方累计扣留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比例为止。
16.3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6.4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6.5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返回按照14.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6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但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损失是由于产品内在缺陷造成的除外,卖方仍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16.7监造
(1)买方对“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7.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7.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7.3如果数量或者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17.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中标单价确定单价,如果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7.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7.6如卖方要求搞高合同货物单价的,应由卖方提前两个月书面给买方发出变更通知,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变更合同货物单价并签订补充合同,合同货物单价的变更不得超过原单价的  %。如果卖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出变更通知,不管遇到任何状况,均不得变更合同货物单价。
18.分包条款
18.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转包。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者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或者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者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9.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19.4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5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买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6如果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变更合同单价,由卖方赔偿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从其他厂家采购高于本合同单价部分的费用、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等。
20.供应延迟赔偿
20.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时间报告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和通知卖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3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卖方延迟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照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至卖方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为止。
20.4当延期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时,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1.终止合同
21.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7.5、20条所约定的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发票或未能根据合同19.4条款约定的内容在买方指定时间内整改;
(4)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监督部门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5)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订立、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2.3款规定办理。
21.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履约保证金
22.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
2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22.4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内无息返还。
22.5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
22.6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影响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税费
2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5.争议的解决
25.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5.2太原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7.其它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7.2附件1 物资采购清单,附件2 诚信合规协议,附件3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行为准则
 
 
 
 
 
附件1
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元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到站价单价(不含税)
到站价合价(不含税)
税率%
税额
合价(含税)
发站
交货地点
含税单价
备注




1
2
3=1*2
4
5=3*4
6=3+5




1













2













3













4













5













6













7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伴随服务以及安装调试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附件2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二、遵守反腐败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
九、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十、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咨询举报邮箱:integritycompliance@crcc.cn。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3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行为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工作总则》的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 ( 以下统称“各单位”) 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各单位全体员工以及代表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方。
本准则涉及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索取有价值的物品,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欺诈行为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失实陈述,即明知 或不顾实情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务或其它利益或者避免义务。
串通行为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安排,图谋达到不正当目的,不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胁迫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伤害、威胁削弱或伤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不正当地影响一方的行为。
妨碍行为指故意破坏、伪造、改变或隐瞒调查所需的证据材料或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企图严重妨碍对腐败行为、欺诈行为、胁迫行为或串谋行为指控进行的调查;威胁、骚扰或胁迫任何一方使其不得参与调查或透露与调查相关的所知信息。
一、合规行为准则
员工在日常经营行为中应力争达到最高道德标准,并满足坚持诚信合规、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贿赂、禁止内幕交易、回避利益冲突、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合规要求。严禁任何腐败行为、欺诈行为、串通行为、胁迫行为或妨碍行为的发生。
(一) 坚持诚信合规                              
1.全体员工应坚持诚信合规工作,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努力维护企业社会形象及良好声誉;                     
2.以尊重及谦逊的态度对待所有同事及访客;        
3.以信任和协作的态度,与同事或上级领导沟通工作问题,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4.以诚实、公平的态度对待所有业务伙伴,确保向业务伙伴沟通或介绍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通过误导现有或潜在业务伙伴获取业务;
5.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违法嫌疑或被明令禁止的不合规行为;
6.不得非法获取单位财物,不得滥用职权;
7.不得伪造、变造且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作记录、证件、印章、投标文件或其他材料。
(二) 维护公平竞争
1.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维护 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不得与竞争对手串通或共同参与具有不正当目的或影响的行为,包括串标、形成价格联盟、破坏投标程序、分割市场或限制产品生产产量等;
2.不得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不得与资金来源不合法的业务伙伴开展业务。
(三) 防止腐败贿赂
1.严禁员工向任何人提供可能被认定为贿赂的任何物品。员工应充分认识到各单位在商业上的成功应基于市场竞争力、业绩以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技术质量;
2.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或许诺金钱、服务、礼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等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不得支付融通费、不得通过雇佣提供贿赂、不得违反股份公司《捐赠赞助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捐赠赞助”的形式提供贿赂等;
3.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在与第三方合作的过程中违反股份公司《第三方尽职调查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金钱、服务、礼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
4.在与政府或其附属机构开展业务时,特别是在寻求政府批准、特许、准入或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员工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提供或许诺金钱、服务、礼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等任何形式的贿赂;
5.在尊重工作所在地宗教习惯、社会习俗及文化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在商务活动中交换象征性的礼物、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或提供友好的接待,但不得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不得违反股份公司《业务招待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 四 ) 禁止内幕交易
1.任何员工知悉股份公司内幕信息后,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股份公司禁止任何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员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或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任何员工违反股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股份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将受到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 回避利益冲突                              
1.员工应避免自身或亲属与本单位及其相关方产生利益冲突;                                              
2.员工应基于企业的最佳利益进行独立判断和合理决策,不得受与第三方、聘用员工、客户、竞争对手或监管者的关系影响;
3.各单位雇佣前任或现任政府雇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六) 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各单位的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第三方/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以及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1.所有员工应遵守股份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保守本单位和业务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禁止向他人泄漏商业秘密;
2.任何员工无权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涉密信息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未经同意,严禁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技术开发、投资、合作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悉商业秘密人员在调离、辞职、退休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二、管理层和员工的合规责任
在执行本准则的同时,各单位管理层及员工还应负有以下合规责任:
( 一 ) 各单位管理层必须积极推动本准则的实施,并通过行动表明其遵守本准则的承诺;
( 二 ) 各单位管理层应带头遵守本准则的合规要求;
( 三 ) 各单位管理层应向员工强调在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时遵守道德标准和合规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四 ) 各单位员工应遵守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并执行本准则;
( 五 ) 各单位员工有义务举报任何已知或可能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各单位管理层应积极发现和应对任何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不合规行为的员工;
( 六 ) 各单位全体员工均应签署员工合规申明 ( 中国籍员工签署附件 1,外籍员工签署附件2 ) 并遵照执行,高风险岗位人员应每年更新签署一次员工合规申明;
(七) 各单位应逐步对所有员工进行年度合规绩效考核。 各单位合规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合规绩效考核标准。
三、咨询、举报与违规处理
( 一 ) 任何员工面临下列情形时,应及时主动地向合规主管部门咨询或举报:
1.对某种行为的合规性存在疑问;
2.特定情形下难以判断如何遵守本单位合规要求;
3.业务合作伙伴、同事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合规要求;
4.各单位或个人受到外部的合规调查、质询或举报;
5.其他任何与合规相关的问题或情况。
( 二 ) 任何部门、员工或业务合作伙伴,若知晓任何违反或疑似违反股份公司合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无论情节是否重大,可实名或匿名向合规主管部门或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咨询或举报:
咨询举报电话:010-52688535
咨询举报邮箱: integritycompliance@crcc.cn。
( 三 )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及后续调查人、证人、调查情况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进行举报,也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调查人、 证人及其亲属。对于举报不合规行为或积极提出合规建议, 为本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 四 ) 各单位员工违反本准则的,根据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试行)》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四、附则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章 技术规格书(单独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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