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1幢地上房屋(社区幼儿园)出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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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新华通讯社机关事务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1幢地上房屋(社区幼儿园)出租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1幢地上房屋(社区幼儿园)出租项目
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1幢地上房屋(社区幼儿园)出租项目
竞价公告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章)
中化项目经理签名
2026年5月21日
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1幢地上房屋(社区幼儿园)出租项目
竞价公告
| 标的摘要 | ||||
| 标的概况 | 一、标的详情 1、房屋状况 建成年代:1996年; 建筑结构:混合结构; 建筑面积:地上部分,建筑面积2978.6平方米(地上2896.8平方米和地上附属用房81.8平方米); 所在层数/总层数:地上 1-3 层/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地下不在本项目范围); 层高:现场测量层高约2.6米; 停车设施:地上车位。 2、房屋位置及周边情况 出租房屋位于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内,该院东临石景山区鲁谷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西临半月园西街,南临半月园南路,北临鲁谷奥运文化公园,为已开发土地,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实现七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热力、通燃气),宗地内已建成住宅楼及配套。 幼儿园西南侧有一入口,南临半月园南路,是早晚上下学时间的主要出入口;幼儿园东侧有一入口,临小区内部道路,需从小区南门进入。幼儿园内部有大小教室十余间(包括舞蹈教室等),有厨房活动室、办公室、医务室等配套服务用房,有设备间、工作间等附属用房;1层房顶及3层房顶为户外活动小露台(铺人工草坪),楼宇西侧有室外活动场地(铺人工草坪)。 备注:以现场实物为准。 二、标的现状 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权证齐全,权利人为新华通讯社机关事务管理局。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价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为准。 6.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 |||
| 标的所在地 | 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内1幢 | |||
| 报名网址 | 中化商务数字化服务平台“化云数智”-化云闲余:https://d.sinochemitc.com/#/assetsDisposal | |||
| 起拍价 | 90.00万元/年(含税) | |||
| 保留价 | / 元 |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年 | |||
| 集中报价期 | 120分钟 | |||
| 集中报价开始时间 | 2026年6月1日9:00 | |||
| 限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保证金金额 | 50.00万元 |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6年5月21日 | 公告期满日期 | 2026年6月1日 | |
| 标的展示 | 1.展示时间:2026年5月25日到2026年5月29日,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租赁方预约勘查时间。 2.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新华社宿舍院内1幢。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4.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现场勘查。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报名时间:项目公告期间的工作日9:00-17:00。各意向承租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由租赁方组织现场踏勘,其它时间租赁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时应遵守租赁方制度规定。意向承租方一经报价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意向承租方需按照租赁方相关制度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后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须加盖公章),在报名时提供该确认书作为报名条件之一。 | |||
| 交易价款支付账户 | 账户名称: 新华通讯社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结算处 账 号: 0200003309089065522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 |||
| 是否联合转让 | □是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否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 | □是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 联系方式 | 刘 哲: 联系电话:*** 梁 骏 联系电话:17715238508 王立刚 联系电话:18911319617 魏潮达 联系电话:18911319265 陈 曦 联系电话:18911319359 | |||
| 委托人名称 | 新华通讯社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涉及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批次支付(详见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四条) |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间内按规定提交报名登记资料并已交纳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租赁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中化商务或租赁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出租涉及标的过户、变更、交割、运输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三、受让要求 1.承租方按照《服务费收取通知单》向中化商务支付交易服务费。 2.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承租方应在成交10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交易服务费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应将需补足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化商务指定账户; ②承租方应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租赁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与租赁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租赁方有权终结本次项目交易并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四、交易条件 1.租期为5年; 2.出租用途:开办幼儿园; 3、租金支付要求:先付后用原则。首期租金于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此后租金按年支付,每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租金,延期支付须缴纳违约金;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的,租赁合同解除。 免租期:免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 |||
| 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需持有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办园许可证(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在北京市范围内需有1家及以上已运营的幼儿园分支机构(需提供分支机构清单及备案证明)。 4.承租方财务状态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承租方不得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等平台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承租方不得被财政部在“政府采购网”等平台网站列入招投标处罚名单。 7.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提交报名材料 | 1、意向承租方需在平台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需在平台上传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3.《现场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 | |||
| 服务费 | (1)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向承租方收取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不包含在成交总价中,由承租方另行支付。意向承租方在制定报价时应考虑此项费用。 (2)代理服务费金额为年平均租金的【5%】(含税,税率6%),向承租方收取。 备注:年平均租金=成交总金额÷租赁年限。成交总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若按单价报价,则成交总金额=成交单价×租赁建筑面积×租赁期;若按总价报价,则成交总金额即为租赁期内的总租赁金额。 (3)代理服务费由承租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中化商务先行预交,承租方可将竞拍保证金转为预交代理服务费。 (4)币种:人民币。 | |||
| HSE要求 | 1.意向承租方进场前,须按照租赁方要求,履行其HSE管理相关要求。 2.本房屋租赁后,承租方需按租赁方的管理要求,实施日常的安全管理。 | |||
| 保证金注意事项 | ||||
| 汇款方式 | 1.线上汇款账户: 平台“投标保证金”项下生成的虚拟子账户; 2.线下汇款账户: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户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账号:020000331925000175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意向承租方须于竞价前一日17:00前缴纳保证金。企业用户支持线上汇款(对公付款),个人用户仅支持线下汇款(个人汇款),线下汇款需上传相关缴纳证明材料。 2.意向承租方提交报名之后,进入交易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承租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中化商务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中化商务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完成资产交割后,由中化商务原渠道、无息退还余额。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不予退还事项的,由中化商务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租赁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租赁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化商务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四)意向承租方被确认符合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 (六)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七)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投资资格或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无正当理由不推进交易的,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八)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九)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租赁方或中化商务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依据项目公告、中化商务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 | |||
| 交易方式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交易从标的起拍价开始竞价,依据加价幅度的正整数倍加价,允许跳跃式应价。 竞价时间分为“集中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集中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报价终结。 | |||
| 其他披露信息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转让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承租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公告中附件资产明细表及图片仅供参考,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 一、经营项目和范围 1.承租方租赁该房屋经营范围:开办幼儿园。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教育培训、商业经营等用途。 2.承租方使用租赁方现有场地及地上设备设施,租赁方不予以添加。 3.承租方装修须经租赁方书面批准,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4.承租方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本房屋。 5.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1.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对于承租方的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租赁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租赁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从事幼儿园经营活动,应当自行向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需要设立霓虹灯、招牌、广告牌等设施的,必须经过租赁方书面同意且承租方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承租方须根据自身经营实际,自行负责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码头备案等相关手续。租赁方可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齐备后,承租方应合规、诚信经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的管理。 三、转租 1.未经租赁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亦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交由其他人独立或者共同使用。 2.承租方同意自行承担在房屋承租及实际使用期内发生的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相邻纠纷等法律责任及商业风险,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 3.承租方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租赁方规章制度、HSE以及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并保证承租范围及周边区域卫生清洁,当发生起火、漏水、漏电等危险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产生,同时立即通知租赁方。因安全事故或因素导致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 1. 承租方向租赁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整(¥150000.00)。保证金不计息,在合同签定之日交齐。根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场所安全环保(HSE)管理协议书》之约定,如发生违反该协议之情形,相关费用将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用以弥补租赁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2.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无息返还承租方。 五、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 1.租赁期内,与该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设备维护费、安全监管费及其他依法应由使用方承担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房屋租赁所涉及发生的全部税费以及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第三方机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六、承租方需接受租赁方对场地经营的统一管理,如遇改革调整,视为不可抗力,租赁关系解除。 | |||
| 开具发票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章)
中化项目经理签名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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