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招标信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北京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公告字﹝2026﹞000013号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南侧搭建、所有、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具体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南侧有砖混结构房屋1处,面积30.6平方米,现用于储物。根据该房屋建设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24日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南侧搭建、所有、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具体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南侧有砖混结构房屋1处,面积30.6平方米,现用于储物。根据该房屋建设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24日
剑鱼标讯北京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