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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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采购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
招标代理机构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
项目编号:ZGGJ-BJ08-26011019
采 购 人: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
采购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GGJ-BJ08-26011019
2.项目名称: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128.232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28.232万元。
4.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
1项
本项目的技术服务需求为:为满足救助管理站用工需求,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少于13名劳务人员,其中:厨师2名,服务人员11名),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

 
5.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投标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1月15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01月29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用远程电子开标方式,投标人使用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电子开标。投标人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不接受纸质文件,无须投标人到达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信用记录查询、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政采贷等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 400-699-70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2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2.3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2.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
2.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2.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2.7电子开标
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3.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老师 010-82770155。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41区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东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
联系方式:*** 010-82952950-8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010-82952950-82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2.4
核心产品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_。
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_。
4.1
样品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
(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
5.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01
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
12.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元;
本项目鼓励参与的供应商优先以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形式替代其它方式的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递交方式:支票、电汇或有效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缴纳。
(1)递交要求:
■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101041060000011296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行号:313100090018
■保函担保方式:
(1)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银行保函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等支行以上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
(2)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投标担保函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等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
12.8.2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供应商擅自放弃中标的;
(5)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3.1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18.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间: 20 分钟
22.1
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25.5
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
(3)其他要求:_____。
25.6
政采贷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
26.1.1
询问
询问提出形式:书面形式
26.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2952950-823;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东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
27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总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收取;
缴纳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全款。
缴纳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账号:1101041060000069823  备注:中标服务费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正版软件
5.4.1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5.1              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5.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7              采购需求标准
5.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7.2              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5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人除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12.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6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7.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7.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7.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8.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8.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          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4.2          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15.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除外。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   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18.2          本项目开标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
18.3          开标过程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5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   确定中标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6          “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6    询问与质疑
26.1          询问
26.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6.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          质疑
26.2.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    代理费
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1-3
投标人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2-1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3-1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
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3-2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4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5
获取招标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招标文件。
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授权委托书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投标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
3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4
报价唯一性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6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
7
★号条款响应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8
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
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9
分包其他要求(如有)
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
10
报价的修正(如有)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11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2
进口产品
(如有)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
13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
3)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
14
公平竞争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15
串通投标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7
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
☑无,按下述2.4.2-2.4.8项规定修正。
2.4.2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6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4.8             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价低者获推荐;价格仍相同的, 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荐产生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评标标准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价格
10分
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100
备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
项目业绩
4分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的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业绩。有效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封面、合同内容、合同时间、金额页及签字盖章页),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未提供或证明文件无效的不得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
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
6分
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1个得1.5分,满分6分。
4
项目理解分析
5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项目理解分析。
1)项目理解分析内容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强,得5分;
2)项目理解分析针对性或合理性或可行性低,得3分;
3)项目理解分析针对性及合理性及可行性低,得1分;
4)不提供不得分。
5
管理制度
15分
投标人应具有健全、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充分保证服务质量,根据投标人各项管理制度内容情况进行评价:
1)上述相关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15分;
2)上述相关内容均进行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但不够全面,得11分;
3)提供上述相关内容但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7分;
4)相关内容论述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未提供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3分;
5)未进行相关内容论述不得分。
6
服务方案
20分
对投标人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
内容包括:
①服务流程;
②服务标准;
③服务人员考核方案;
④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针对上述四项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评价。
其中每项:
1)提供方案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5分;
2)提供相关方案但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2分;
3)方案内容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未提供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1分;
4)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
7
服务团队
1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团队配置方案情况。
包括:
①人员要求包括任职条件;
②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
针对上述二项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评价,其中每项:
1)上述相关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5分;
2)提供上述相关内容但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3分;
3)相关内容论述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未提供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1分;
4)未进行相关内容论述不得分。
8
培训方案
10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方案。
1)培训方案完整、方案全面、针对性强,得10分;
2)培训方案不完整或方案不全面或无针对性,得7分;
3)培训方案不完整、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得3分;
4)不提供不得分。
9
投诉处理方案
5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投诉处理方案。
1)投诉处理方案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强,得5分;
2)投诉处理方案针对性或合理性或可行性低,得2分;
3)投诉处理方案针对性及合理性及可行性低,得1分;
4)不提供不得分。
10
应急预案
1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提供方案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10分;
2)提供相关方案但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7分;
3)方案内容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未提供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3分;
4)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
11
招聘方案
5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招聘方案。
1)招聘方案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强,得5分;
2)招聘方案针对性或合理性或可行性低,得3分;
3)招聘方案针对性及合理性及可行性低,得1分;
4)不提供不得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于2003年8月1日挂牌成立,2004年10月经海淀区编办正式批准为民政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41区,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满足救助管理站用工需求,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少于13名劳务人员,其中:厨师2名,服务人员11名)。
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劳务派遣人员不少于13名(厨师2名,服务人员11名),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人员工作内容:受助区服务人员为站内受助人员提供护理照料服务,以及老弱病残幼受助人员的特殊护理,受助人员活动区环境的清洁卫生、受助房间床单和被罩及时更换消毒工作,受助人员物品检查登记保管工作;仔细核实受助人员情况,及时与家属或当地政府联系,使受助人员及时找到亲属和返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查与维修工作,保障救助站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严防责任事故的发生;服务人员要做好日常各项工作交接、检查记录。
(2)厨师工作内容:为站内工作人员和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餐服务,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标准,严防食物中毒,确保工作人员和受助人员的伙食供应与合理搭配。
(3)完成海淀区救助管理站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2.供应商须按照国家、北京市及采购人的要求,完成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每人每月管理费含残保金不超过200元)、社保代缴、薪资发放及各项其他手续的办理,确保各项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合法的保障采购人和派遣人员双方权益,妥善处理劳务纠纷。供应商对所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日常管理等承担一切责任。
三、配备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供应商的要求
(一)劳务派遣人员要求: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
2.身体健康,均需持有健康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及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女性在50周岁以内;
4.厨师需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初级(五级)厨师(含)以上等级证书,熟悉厨房工作流程,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知识。
5.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采购商的要求
1、派遣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工作人员到指定的用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
2、派遣员工须经采购方审核确认后方可上岗;如采购方对中标人提供的人员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中标人必须及时且无条件地为采购方更换合格的人员;
3、派遣人员的工作由采购方进行分配、管理,派遣人员必须服从采购方的管理和监督,未经采购方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派出员工;
4、对派遣人员的奖惩、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方同意认可。
四、服务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41区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六、服务质量要求
(1)派遣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需求、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相匹配。
(2)服务期内,采购方按年度对中标人的工作质量、履约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工作配合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则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如项目服务未达到要求,则采购方上报监管部门中止服务合同。
七、履约验收
1.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与服务期最后一个月进行履约验收,派遣公司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本项目投标文件、本项目《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资金使用规范、无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现象发生,能够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
2.在服务期内,如采购人对中标人派遣的服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中标人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人员调整,如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未能及时整改,采购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从履约保障金中予以扣减,问题严重时有权解除合同,由中标人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
 
                               
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
 
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合同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
 
乙方:
 
年   月   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项目合同
(2026年)
 
甲方(用工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41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劳务派遣方式为在甲方工作的人员提供各项劳动人事管理事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派遣岗位、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本协议中的“派遺人员”指乙方聘用后派遣到甲方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接受乙方派遣人员的岗位、人数和派遣期限如下:
(1)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人数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人数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人数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人数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人数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人数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要追加使用派遣人员的,具体岗位名称、派遣期限、工资标准等信息以双方实际签订的《派遣确认书》为准。
二、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可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自行办理特殊工时的申请及报批手续,如甲方经许可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具体工作及休息时间由甲方根据相关制度确定,但甲方须保证相关制度的合法性。甲方如安排派遣人员加班,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安排派遣员工延时加班(每月加班不超36小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对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对法定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月工资除以21.75。
3.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岗位需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规程。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派遣人员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派遣人员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非乙方原因导致派遣人员不能按《派遣确认书》中要求的用工时间开始工作的,以《派遣确认书》中确认的起止时间为准,并以此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的起始时间。
2.本协议签订前,如果甲方已为派遣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则应协助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相关的转移手续。
3.甲乙双方应如实告知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任务、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甲方应依法为被派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乙方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人员,不得无故克扣甲方按照劳务派遺协议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向派遺人员收取费用。
4.乙方应对被派遣人员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甲方应对在岗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业务培训。
5.甲方通过乙方依法及本协议约定支付派遣人员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并保证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在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后,乙方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或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应的人事手续和服务。
6.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派遣确认书》约定的标准,根据《费用明细表》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如无正当理由延期、未足额或未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包括不限于乙方、派遣人员权益受损时,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甲方有权依法制订及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同时,甲方应将以上规章制度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确保派遣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否则甲方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并不支付报酬。
8.甲方向派遣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保证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其他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9.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通告北京市工资调整政策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并按时向派遣人员足额支付。
10.乙方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11.甲方须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派遣人员的考勤情况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或邮件、传真等形式发至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12.乙方每月   日前按时发放派遺人员上月工资、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除有正当理由外须保证按协议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13.派遣人员根据本协议约定在甲方工作期限届满时,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的,应当通过乙方与派遣人员协商续延工作期限,并签订书面协议;甲方不予留用的,甲方将派遣人员退还乙方。退还人员的善后,由甲乙双方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
14.派遣人员如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规定的情形,甲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15.派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应向乙方提供充足的相关书面证据:(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且根据甲方的相关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程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如甲方未能按照以上第14条、第15条退回规定的情形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退还人员的善后,由甲乙双方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
17.甲方单方面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将退回理由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说明退回有关事项。
18.乙方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将随派遣人员月工资的变化以及派遣人员所在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19.若按政府规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会费的,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0.如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处理双方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
21.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或生育、正常死亡等的,依法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通过乙方向派遣人员支付。
22.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单方面退回乙方,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派遣期限届满前,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仍处于医疗期内的、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甲方应将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自动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2)被认定为工伤的派遣人员在派遣期满以及劳动合同期满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3)当派遣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派遣关系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医疗补助费等待遇:(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遺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派遺人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3.甲方应保证使用派遣的岗位符合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
24.乙方的派遣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人员劳动的,或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发生的,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26.《劳动合同法》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违法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但甲方已向乙方反馈说明的除外。
27.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搬迁新的办公地址,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在本协议期内,双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由承继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28.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国家、甲乙双方所在地政府、派遣人员工作地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协议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四、派遣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1.派遣服务费总金额为:      元。具体的收费金额按照实际服务人数确定,派遣服务费以每月    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费用明细表》为准。费用确认方式应以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费用确认后,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按时足额将上述费用支付至乙方。
2.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且双方对《费用明细表》一致确认后将当期委托乙方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应按实际所得劳动报酬足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的派遣服务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双方确认上述费用的结算周期为     (月付费、季付费、年付费),服务费以人民币形式进行结算。
乙方指定帐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
开 户 行: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派遺人员工资、迟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的,乙方应向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2.如无正当理由,甲方延迟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依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费用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一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因乙方原因引起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投诉时,导致甲方被迫向派遣人员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标有保密字样的往来文件等;保密义务是指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一方不得用于任何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事项,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秘密信息。
2.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3.本保密义务不因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其他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文本、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有规定的,按其执行;或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派遣人员已实际到岗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人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
说明:
(1)本项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联合协议
______ 、 _____ 及 _____就“________(项目名称)”____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_________牵头,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______负责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六、        ______负责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______负责_____(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________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
(2)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
(…)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_______。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盖章:______                           盖章: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盖章: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投标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须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        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人名称:
 
1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包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大写
小写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4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元)
数量
合价(元)
备注/说明
1
 
 
 
 
 
2
 
 
 
 
 
3
 
 
 
 
 
4
 
 
 
 
 
...
 
 
 
 
 
总价(元)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跟内容不不能这样说,你知道就是他就是一样的。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投标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注:
1.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投标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7 项目业绩
 
根据评分要求自行提供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8-1供应商信息采集表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所属性别
外商投资类型
 
 
 
 
 
 
 
 
 
 
 
 

注: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应填写联合体各成员信息。
2.供应商所属性别请填写“男”或“女”,指拥有供应商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别;绝对所有权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合计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或“内资”。
 
8-2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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