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北煤机-填充物-HYX428(HYS428)询价通知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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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采购单位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北煤机-填充物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询价文件 询价书编码:XJ20251104813 产品明细:详见系统 交货时间:2025年11月25日前 价格填报要求 报价为含运杂费、包装费和13%增值税的一票到厂价。进口产品报价需折合为含税到厂人民币价格。优先考虑参与报价的制造商,所报产品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到货随箱附带。技术标准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需方使用要求。【MT/T 113-1995】。 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详见合同模板)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请完整填写所报价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地品牌及交货日期或交货周期,若不填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范,则此条物料视为无效报价。报价供应商若第一次合作(未建立服务关系供应商),请执行以下要求:报价时需在附件上传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开户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业务合规承诺书;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所报价产品近二年销售业绩;所报价产品矿用安全标志证书; (2)供应商报价之前与需方沟通产品具体型号规格和技术要求,并根据需要在报价时通过附件上传报价产品的有关资料; 第一次报价供应商(未建立服务关系的供应商)中标后,若是批量供货物资,须先提供样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批量供货。报价人须慎重报价,如果成交后不按时签订合同或不履行交货义务的,我单位将该报价人列入黑名单,禁止以后参与任何报价,并上报中煤集团采管办取消其供应商准入资格。报价人对报价及供应物资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由报价人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若有与我公司要求商务偏离项目,请务必在“供应商报价说明”一栏中予以说明。由于系统原因只有此栏备注可见,请务必不要写错位置。 若没有供货记录的新产品(品牌)或供货厂家,应提前与我单位联系并提供样品,以试用结果为准。未尽事宜,报价人须积极配合需方其他沟通事项,如实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资质、文件、说明等。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均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报价,否则所有有关联的供应商报价均会被否决。请各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务必执行以上要求,否则可视为无效报价。合同模板 【】采购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甲方(买方):【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卖方):【 】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统称“货物”)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供各方遵照执行。 1、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款 具体见附件1。 1.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没有使用过的。 1.2随附必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的数量及提供方式:装箱清单、合格证、送货清单、产品质量证明书。 1.3.提供方式:随货到厂。 2、合同总价款 2.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以上价款为含税价,其中不含税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增值税税率为【13】%,总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2合同总价款为现场交货价(本价格已经包括包装费和货物放到运输工具上的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 2.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则合同价格中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金额,以乙方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准进行结算和支付。 3、包装、运输及保险 3.1包装:货物的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并且适合运输的要求。如多个合同货物同时发货,应以合同为单位单独包装,并附上装箱单。乙方应在每个外包装箱外面用不褪色的颜色注明合同号和最终用户。包装材料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3.2运输:汽运、火车运输或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承担安全责任。 3.3保险:乙方应负责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保险责任。 4、签收及验收 4.1交货方式: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4.2交货信息: 4.2.1交货地点:【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动力中心库房】。 4.2.2最终用户单位:【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交付中心】。 4.2.3收货联系人:【***】。 4.2.4联系电话:【***】。 4.3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 4.4货物交付后,甲方或甲方用户单位应在收货单上签署确认收到货物,甲方或甲方用户单位及乙方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验收结果,验收应当在不迟于货物交付后的【/】日内(“检验期”)完成。如果货物不符合双方明确约定的产品规格及标准的,甲方或甲方用户单位应在检验期内通知乙方;甲方或者甲方用户单位未在上述检验期内检验货物,那么检验期过后应被视为通过验收。 4.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交付货物过程中,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甲方、甲方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5、货款支付 本合同货款,以银行承兑或抵抹账或银行电汇等方式结算,若付承兑不予贴息。甲方按照以下约定比例分阶段支付: 5.1到货验收合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日后分批支付合同金额的【90】%,附【/】支付; 5.2质保期结束无异议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附【/】支付。 6、质量保证 6.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为【/】品牌,质量保 证按【MT/T 113-1995】标准执行,质保期为货物验收单签发后【18】个月或到矿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先到为准。如乙方货物在质量、规格、性能与国家标准、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如有)规定要求不符或存在质量瑕疵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置: 6.1.1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自行承担不合格货物货款、运费和其他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6.1.2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货物直至符合要求,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两次更换产品后仍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因货物质量问题或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权利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其他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3乙方保证其产品应当具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煤矿装备】安全生产资格和功能要求,乙方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 7、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7.1货物所有权自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 7.2乙方将产品交付甲方或甲方用户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将产品按本合同交货地点交付甲方或甲方用户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 8、甲方违约责任 8.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无故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的,从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如下第【B】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B.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C.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甲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5%。 9、乙方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交货货值的【0.2】%承担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除有权按6.1款采取退货、换货等方式处置以外,每出现一次,乙方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 9.3乙方不能履行或者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4除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外,乙方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按合同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此外,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减轻或免除。 9.5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但如果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至甲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为止。 9.6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最近一笔应付乙方的货款里扣除并告知乙方。 10、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履行的一方可以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均系纳入央企间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共同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A】种方式解决: A.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合同的生效 1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补充条款 13.1本条款作为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或补充,如与其他条款不一致或存在差异的,各方同意按照本条款约定执行。 13.2对违约责任的补充: 13.2.1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或任何其他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理赔。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甲方对货物验收时,乙方提供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入库,乙方需在7日内更换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乙方未按时完成换货按照合同中逾期交付货物追究违约责任。乙方提供货物累计第二次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乙方需在7日内更换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同时还需承担不合格货物总价款10%的赔偿。乙方提供货物累计第三次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如乙方对甲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时,由双方共同现场取样,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同意退货和退还给甲方在合同中规定的相同货值的资金,并承担货物出现问题而进行的验证、更换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利息和银行费用,仓储费用,搬卸费用及拒收货物的必要保管和保护费用。 (4)根据货物的瑕疵情况﹑损坏程度和甲方遭受损害的情况及承担的费用金额及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5)如必要,乙方须更换整个有瑕疵的货物,或更换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零件,并且承担甲方支付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同时,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6)如果出现甲方能解决的小故障质量问题,则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7)由于上述违约情形,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北煤机公司供应商“失信人名单”。 13.2.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关键技术资料,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延期交货总价款0.2%的违约金,迟交货物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关键技术资料超过4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3.2.3.在质量保证期间,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未能采取初步的必要的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货物进行换、退等质量保修义务,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通知乙方后自行采取行动,但乙方的责任并未免除,乙方将补偿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但不限于此费用)以及由于乙方未及时置换残损货物所产生的合理的材料费及人工费,甲方将也不返还质量保修金,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3.2.4.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数额。没有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时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违约金数额的0.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 13.2.5.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3.2.6.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违约的情形,甲方提起诉讼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查档费、鉴定费、检验费、保全费等与诉讼相关所有的费用。 13.3对安全条款及安全责任的补充: (1)甲乙双方需签订《相关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并遵照执行。 (2)由于乙方出售的产品质量以及供方负责的安装调试和施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3.4本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及抵押。 附件:1.产品及价格明细表; 2.供需双方廉洁互保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矿机路1号 联系人: 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产品及价格明细表
序号物资编码物资描述单位数量含税单价(元)税率含税金额(元)
询价书编码:
计划编号:
项目:
113%
213%
313%
413%
513%
613%
713%
813%
913%
1013%
1113%
1213%
1313%
1413%
1513%
合计:
总价:【】元(含税),【】元(不含税) 附件2 供需廉洁互保协议 甲方(需方):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供方):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供需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甲方的廉洁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回扣、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以借用名义占用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或要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通过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委托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乙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物资、服务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乙方的廉洁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支付任何个人费用。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处分;如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监督与举报 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 甲方设立举报电话:<010-81369138>,举报邮箱:,接收乙方及社会各界对甲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乙方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接收甲方及社会各界对乙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后,双方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或核实。如确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性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情节轻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甲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订单并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订单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所述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导致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 (2)给甲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如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甲方的负面报道;相关网络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二百五十次以上; (3)给甲方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以上的。 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给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乙方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为单一“乙方”;本协议乙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组织的,合称“乙方”,任一乙方对另外其他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协议所述“合同金额”指甲方已付及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总和,包括:(1)供需标的明确的采购合同的合同总额;(2)长期供货合同项下自首笔订单交易起至出现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节严重情形之日止(以甲方作出处理决定或正式通知之日,国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日,以及公检法、国家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为标志),甲、乙双方之间已发生的所有订单交易总额。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业务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甲方(盖章):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甲方签名):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矿机路1号 电话: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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