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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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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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四川省攀枝花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11-22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46.31%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李松 / 联系电话:0412-6721908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钟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2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遴选方案
- 相关附件
一、承诺书
-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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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四川省攀枝花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46.31%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择优确定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3.69%,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6.31%。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金融负债、经营负债、补充流动资金等,或投资人认可的其他用途。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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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 | ||
法定代表人 | 高文远 | |||
成立日期 | 1994-06-28 | |||
注册资本 | 630811.05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630811.05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花卉种植;树木种植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停车场服务;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检验检测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铁路机车车辆维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分支机构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分支机构经营】;供电业务【分支机构经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分支机构经营】;矿产资源勘查【分支机构经营】;建设工程勘察【分支机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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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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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资产总计 | 2382723.51 | 2051613.04 | 1874674.36 | |
负债总计 | 1333662.99 | 1163142.71 | 1124337.46 | |
所有者权益 | 1049060.51 | 888470.33 | 750336.9 | |
营业收入 | 992704.07 | 885406.82 | 1018961.06 | |
净利润 | 196534.68 | 112095.5 | 57094.13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9-30 | |||
资产总计 | 2525653.1 | |||
负债总计 | 1401487.8 | |||
所有者权益 | 1124165.3 | |||
营业收入 | 847919.97 | |||
净利润 | 181578.95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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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融资方有权对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3、意向投资方如需查阅项目资料或尽职调查,须向北交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见附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前往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进行资料查阅或对接尽职调查事宜。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意向投资方为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则参与报名主体及增资协议的签约主体均应为其管理人,上述管理人须满足全部意向投资方资格条件。 2、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基金,应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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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4亿元(含)人民币。 2、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在北交所备查),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1.5%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的,由交易所在确定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投资方经过场内交易程序,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成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投资资金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 4、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悉并同意融资方信息披露内容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完成了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全面接受并认可融资方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结果,且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本方的各项尽职调查,若本方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部分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全部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本方承诺出资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 (5)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本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6)本方承诺支持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且保证参与融资方本次增资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 (7)本方出资结构逐层穿透至最终受益人,所涉及主体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况。 | |||
保证金设置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1.5%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②本增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③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④意向投资方提供虚假资料的;⑤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情形的;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意向投资方为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则参与报名主体及增资协议的签约主体均应为其管理人,上述管理人须满足全部意向投资方资格条件。 2、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基金,应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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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4亿元(含)人民币。 2、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在北交所备查),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1.5%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的,由交易所在确定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投资方经过场内交易程序,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成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投资资金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 4、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悉并同意融资方信息披露内容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完成了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全面接受并认可融资方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结果,且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本方的各项尽职调查,若本方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部分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全部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本方承诺出资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 (5)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本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6)本方承诺支持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且保证参与融资方本次增资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 (7)本方出资结构逐层穿透至最终受益人,所涉及主体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况。 | |||
保证金设置 | 交纳保证金 | 否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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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未超过46.31%,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遴选程序。如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超过46.31%,本项目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各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管理诉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对本次融资安排的配合程度、分红诉求、公司治理等投后管理诉求。 3、合格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业务协同及支持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运营经验,对融资方的资源支持、在未来开展融资、资本运作等工作方面可提供的支持。 4、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鞍钢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合作经验较多的优先。 5、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
六、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 附件:投资者保密承诺函-攀钢矿业2024102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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