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辅助材料暂存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库(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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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采购单位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采中心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辅助材料暂存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辅助材料暂存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 暂存库(二次) 招标编号:ZSDF-2024-29-XC-02 招标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采中心分公司 开标时间:2024 年 10 月 18 日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根据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 特此公示。 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 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自公示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提出异议时应注 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的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异议人为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 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3. 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 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 活动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119 号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邮箱:8573678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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