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
【招标公告】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北京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
项目名称 |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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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06.8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4 | |
所在地区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徐经理 / 联系电话:010-58687212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周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42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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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丹巴县革什扎镇布科村索断桥3组2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向东 | 成立日期 | 2006-01-06 | ||
注册资本 | 5575.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575.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3237847037151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电站建设、电力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职工人数 | 16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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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75 | |||
丹巴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 2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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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26.07 | -45.35 | 1.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050.16 | 4778.44 | 1271.73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61.37 | 12.39 | 15.2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053.43 | 4751.98 | 1301.4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依据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署的《关于国能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说明》,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4700万元,借款利率为2.7%/年,受让方须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还款账户,计息日至受让方完成上述债权偿付之日止。上述债权本息的全部清偿将作为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 2、因历史遗留原因,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标的企业机动车(车牌号:川A8L9M2)所有权证载权利人为转让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该车辆可办理过户,过户地区仅限成都地区,转让方承诺给与充分配合。 3、截至2024年09月30日,标的企业独狼沟二级水电站及独狼沟一级水电站暂未完成竣工验收评价。 4、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转让方及标的企业依照《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负责实施。对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预计4人,以最终选择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由标的企业在其与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上述《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标的企业独狼沟一、二级水电站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证照),该批审批文件(证照)清单置于北交所备查。 7、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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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能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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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13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 | 成立日期 | 1993-03-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19665.17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201857289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8-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四川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合众公司股权的批复》(国家能源财资函(2024)368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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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06.8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2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应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充分知晓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4700万元,本方承诺在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还款账户,计息日至本方完成上述债权偿付之日止,且上述债权本息的全部清偿将作为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4)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交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且已通过尽调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愿意承担全部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或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5)本方知晓并认可《丹巴县合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全部内容,知晓并同意对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预计4人,以最终选择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由标的企业在其与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6)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能源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能源集团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2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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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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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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