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星航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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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星航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星航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星航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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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10-29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1.04%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高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140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遴选方案
- 相关附件
一、承诺书
-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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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星航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1.04%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68.96%,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1.04%。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研发、采购、销售、市场拓展以及日常运营等。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星航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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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A座23层2301 | ||
法定代表人 | 邢立海 |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2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卫星通信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卫星移动通信终端、互联网设备;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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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5 | |||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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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资产总计 | 8513.43 | 5749.4 | 4812.81 | |
负债总计 | 1497.98 | 1847.25 | 52.16 | |
所有者权益 | 7015.45 | 3902.15 | 4760.65 | |
营业收入 | 861.46 | 504.95 | 9.43 | |
净利润 | -886.7 | -858.5 | -1246.46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8-31 | |||
资产总计 | 8544.1 | |||
负债总计 | 2684.3 | |||
所有者权益 | 5859.8 | |||
营业收入 | 118.61 | |||
净利润 | -1155.65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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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2、本次增资完成后,相关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公司继续承继履行。 3、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经营风险。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2、不接受除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增资。 3、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的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10亿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管理的基金规模应不少于10亿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如意向投资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除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外)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方202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以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公司年报为准)。 (2)意向投资方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以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 7、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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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拟投资金额的30%的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 3、本次增资仅接受意向投资方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4、本次增资亦不接受业绩对赌、业绩承诺、收益保证、股权强制回购、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5、本次增资后可向意向投资方提供至多不超过1个董事会席位。 6、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收费标准详见备查文件)。 7、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 (2)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为等额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4)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5)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我方所承诺事项及是否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进行核查,并配合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如融资方要求)。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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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1个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行业声誉、公司治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 3、意向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4、意向投资方具有较好的投后管理和资本运作能力,能够为融资方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方面提供较强支持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能够在融资方在现有主营业务和未来创新业务领域产生的协同效应和资源支持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认同及支持,对增资后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安排认同程度高的优先; 7、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熟悉和认同程度较高的优先; 8、意向投资方可以与融资方业务形成协同,能够推动融资方业务健康发展的优先。 |
六、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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