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教学场所空调清洗杀菌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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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某单位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教学场所空调清洗杀菌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现将我部对“教学场所空调清洗杀菌服务”项目(编号:2024-JLPFNJ-F4041)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8层909室
被投诉人:某学院某校区采购室
相关供应商: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宣义路8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出3个投诉事项,我部依规受理投诉并立项调查。
三、投诉事项及调查认定情况
投诉事项1:预成交供应商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因拖欠税款,于2020年4月至10月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列入欠税名单8次,不符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之资格条件,应按无效报价处理。
经调查,我部认为: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被列入欠税名单(欠税公告)属实,但其已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截至目前无欠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并非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该公司亦未因欠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产生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故不足以仅以该公司2020年曾被列入欠税名单认定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低于成本,属于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应按无效报价处理,且被投诉人对该问题的质疑答复出现明显错误。
经调查,我部认为: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供应商平均报价40%以上属实,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高于平均报价的40%”,进而得出“报价低于成本、属于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结论,存在错误;同时,被投诉人在询价评审阶段未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报异常低价进行准确识别和合理性审查,不符合《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报价供应商异常低价的审查和判定是价格评审的必要程序,且只能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组织实施,我部无权在投诉处理阶段予以补救和纠正;因审查程序缺失,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并可能影响其服务质量无从判断,故其成交资格的合法性存疑。综上,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在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缴纳社保人数仅为3人,质疑该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服务履约能力。
经调查,我部认为:缴纳社保人数并非履约能力的唯一衡量标准,供应商指派的服务人员可以是兼职、退休返聘、劳务派遣等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也可以是临时聘用的人员,且本项目未对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人数提出要求,故不足以仅以缴纳社保人数为3人推定该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依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1、3不成立,予以驳回;2.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成交结果,因本项目尚未确定成交供应商,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责令被投诉人就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质疑答复不专业的问题限期改正。
投诉人或相关供应商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于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联系电话:010-66843441。投诉人可在军队采购网(http://plap.mil.cn)“综合动态-重要通知”中查看《军队采购供应商复议须知》和复议申请书模板。
合肥某学院采购管理部门
2024年9月25日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8层909室
被投诉人:某学院某校区采购室
相关供应商: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宣义路8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出3个投诉事项,我部依规受理投诉并立项调查。
三、投诉事项及调查认定情况
投诉事项1:预成交供应商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因拖欠税款,于2020年4月至10月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列入欠税名单8次,不符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之资格条件,应按无效报价处理。
经调查,我部认为: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被列入欠税名单(欠税公告)属实,但其已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截至目前无欠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并非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该公司亦未因欠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产生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故不足以仅以该公司2020年曾被列入欠税名单认定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低于成本,属于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应按无效报价处理,且被投诉人对该问题的质疑答复出现明显错误。
经调查,我部认为: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供应商平均报价40%以上属实,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高于平均报价的40%”,进而得出“报价低于成本、属于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结论,存在错误;同时,被投诉人在询价评审阶段未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报异常低价进行准确识别和合理性审查,不符合《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报价供应商异常低价的审查和判定是价格评审的必要程序,且只能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组织实施,我部无权在投诉处理阶段予以补救和纠正;因审查程序缺失,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并可能影响其服务质量无从判断,故其成交资格的合法性存疑。综上,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在南京万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缴纳社保人数仅为3人,质疑该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服务履约能力。
经调查,我部认为:缴纳社保人数并非履约能力的唯一衡量标准,供应商指派的服务人员可以是兼职、退休返聘、劳务派遣等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也可以是临时聘用的人员,且本项目未对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人数提出要求,故不足以仅以缴纳社保人数为3人推定该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依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1、3不成立,予以驳回;2.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成交结果,因本项目尚未确定成交供应商,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责令被投诉人就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质疑答复不专业的问题限期改正。
投诉人或相关供应商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于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联系电话:010-66843441。投诉人可在军队采购网(http://plap.mil.cn)“综合动态-重要通知”中查看《军队采购供应商复议须知》和复议申请书模板。
合肥某学院采购管理部门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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