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999号2层、3层、5层共69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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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999号2层、3层、5层共69套房产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999号2层、3层、5层共69套房产
项目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999号2层、3层、5层共69套房产 | 项目编号 | TA2024BJ100162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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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重庆沐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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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616.3929万元 | 资产来源 | 其他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8-19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交金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18310472085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李伟娟 / 联系电话:010-83143132 |
- 资产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交易方式
- 其他信息
一、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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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重庆沐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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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 | ||||
批准单位名称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全部交易价款金额的50%(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服务费分别支付至转让方及北交所的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且付款期限在首期付款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转让方不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7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之外: (1)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承租方环节。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承租方成为本项目受让方;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意向方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承租方环节。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承租方成为本项目受让方;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分别支付至转让方及北交所的指定账户;受让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全部交易价款金额的50%(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服务费分别支付至转让方及北交所的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且付款期限在首期付款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转让方不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若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未按合同约定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分别汇入转让方及北交所指定账户的,转让方有权扣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5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本次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资产转让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收其缴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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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踏勘安排 | 转让标的在挂牌公示期间(工作日9:30-12:00,14:00-17:0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查看标的资产须提前2个工作日电话预约,踏勘申请联系电话:028-65718829,联系人:刘经理,集合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详细资料请于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前至转让方处查询,本次转让为现状交接。 2、标的资产情况以实际尽调结果为准,相关交易风险与北交所无关。 3、标的资产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偿给转让方,暂未完成抵债过户手续;标的资产成交后,需完成2次过户手续,第一次需完成抵债过户至转让方名下,第二次再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4、标的资产目前为租赁状态,租赁截止日至2031年12月31日,租户暂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标的资产成交后,在受让方付完全部价款次日起的房屋租金归受让方所有,之前归转让方所有。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237.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如本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双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履约保证金。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北交所及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进行追偿: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4)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转让价格竞价的; (5)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6)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其保证金将在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函[3]个工作日内原金额原路返还。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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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权利人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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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信息
相关附件材料 | 附件: 资产明细表.xls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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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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