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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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弘盛铜业硫氢化钠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硫氢化钠采购项目
邀请询比(2024 年年度入围供应商)公告
项目编号:HS2024-HWXB0807
项目名称:弘盛铜业硫氢化钠采购项目
报价截止时间:2024 年 08 月 12 日 10 时 00 分
采购人: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询比)
业务联系人:
*** ***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及提交: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4 年 08 月 07 日 10 时 00 分至
2024 年 08 月 12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
采购文件。并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中提交。
一、采购范围
1、供货范围
序号 | 采购标的★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备注 |
1 | 硫氢化钠(液体) | 硫氢化钠(w%)≥32% | 吨 | 1300 | |
2、 交货期、交货数量及交货地点
2.1 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或合同数量履行完毕(因标
的物供货以实际计重,供货期准确数量难以控制,累计供货数量达到合同约定的 95%,视同履约完
成,),先到为准。本次需求为预估数量,合同交货期结束,未履行数量,不再履行,具体送货以
采购人订货委托单为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方在接到书面或电话或短信送货通知后 48 小时内
到货。
2.2 交货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新港物流工业区海洲大道 68 号(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
厂内)。
3、★其他要求:
3.1 硫氢化钠须为化工合成品或石油、化纤行业副产品。
3.2 标的物(含产品价格、包装费、运保费、装车、卸货、保险费、13%增值税费以及其它应由报
价人承担的费用等);
3.3 资料(含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单、验收报告单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4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电话、短信、微信送货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货。
3.5 单次送货数量 30-60 吨,报价人须具备连续均衡供货能力。
二、★本次询比报价人资格要求(报价人须具备及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相关资料要求,在平台注
册是未提供的,本次投标时须提供,否则投标文件不接受)
1、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产品和服务,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独立签订供货合同,具备履行合同供货能力,且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售后服务及时,并具备本项目硫氢化钠的经营资质。
2、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报价人所投标的物要求:报价人提供的标的物不得采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中所列品种;报价人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特种设备目录》内项目的,需提供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
质的厂家品牌;报价人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
安全标志认证。
4、不满足询比文件中加注★的条款,或已注明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采购小组有权否决其投标。
三、★质量标准
1、报价人产品在设计、制造、检验等过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检验验
收等均遵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国际公认的标准的规定;遵守行业、企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制造
厂的技术标准若高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系列标准,则以制造厂标准为准。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GB/T 23937-2020 等。
2、技术要求
指标项目 | 指标(32%液体) |
外观 | 无色或淡黄色、绿黄色或橙红色液体 |
硫氢化钠(NaHS).w/% ≥ | 32.0 |
硫化钠(Na2S).w/% ≤ | 1.0 |
碳酸钠(Na2CO3).w/% ≤ | ---- |
硫代硫酸钠(Na2S2O3).w/% ≤ | ---- |
亚硫酸钠(Na2SO3).w/% ≤ | ---- |
铁(Fe).w/% ≤ | ---- |
4、 所供产品必须为正品,非试制品或翻新品。发现所供产品为非正品或翻新品,后果由中标供应
商全权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5、合同货物如产生专利纠纷,由供方负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四、★验收要求
1、按国家最新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要求和使用效果为验收标准,采购人有权随机抽取样
品,进行包括理化指标化验及其他方式检验;供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
构(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测,最终结果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承担。
2、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供需双方共同参入验收,供方在约定的时间不到场,视同认可需
方的验收结果,按照但不限于下列方式验收:
2.1 核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货委托单、订货合同、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装箱单、发货清单等随货资料,对合同约定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等相关资料一一核对,资料
不齐,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2.2 外观检验:
2.2.1 查看及核对包装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要求,包装物应对产品的运输和储存起到保护作
用。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包装物不符要求及破损,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2.2.3 感官检验:对标的物的形状、颜色、气味、伤痕、锈蚀、老化程度等与标的物相关指标进行
检验;标的物应为全新产品,管件光滑,无粘砂、气孔、裂纹、伤痕、锈蚀等,达不到验收要求的,
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2.2.4 理化检验:
2.2.4.1 采购人通过量检具、仪器、仪表、测量装置或化学分析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化学
分析对含量进行检验,根据检测报告判定产品是否合格。未进行理化检验视同理化指标合格,达不
到验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2.2.5 数量检验:根据标的物特性采用检斤(过磅)、检尺、计件(点数)、按国标换算等方式确
认供货数量;收货数量,以采购人检验为准。
2.3 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需方对包装、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提供样品
的严格按样品验收。对于合同清单中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不符的需方有权拒收;对于外观质
量有明显缺陷、材质不符、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退货,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
2.4 理化检验结果未出来的,采购人按流程收货;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已使用的不退货、不结算,
未使用的,供方需全部更换,无法更换的不予结算;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
2.4.1 对检验批结算按化验单结果执行。
2.4.1.1 需方采用随机抽取样品方式通过理化检验确定产品质量,未理化检验视同该项目合格,
当 NaHS≥32%时按结算基准价结算。对于单批次 NaHS<29%的,不结算不退货。若累计出现三次 NaHS
<29%时,则视为报价人无履约能力,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采购人作出纳入我公司黑名单处理,1-
3 年内不允许参加我公司的任何采购活动,并视情节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2.4.1.2 当 32%>NaHS≥31%时,每低一个品位单价扣 60 元。31%>NaHS≥29%,每低一个品位单
价扣 120 元。根据化验单显示单次 NaHSNaOH 含量百分比,按同比例分段式予以扣重。如:当化验
单显示该批次 NaHSNaOH 含量为 31.5%时,扣款为(32-31.5)×60=30 元/吨,当化验单显示该批次 NaHS
含量为 29.5%时,扣款为(32-31)×60+(31-29.5)×120=240 元/吨。
2.5 标的物的最终验收地点为需方使用现场,提出异议期限为质量检测后一个月内。
3、进厂入库的标的物技术要求必须与采购要求一致,标的物进厂以采购方计量检验为准,投标方
随标的物附产品检验报告单,如有异议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进行
结算。
4、合同标的物如产生专利纠纷,由报价人负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5、采购人对产品提出的问题,报价人应在 24 小时内无条件上门服务。
五、★包装及运输要求
1、硫氢化钠的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专用槽罐车。供方不得将装运其它化学物品车辆未经特别处理
而装运硫氢化钠到接收方指定工厂,一经发现不予接收。因混装或其他物料残留造成的取样及化验
差异,需方慨不负责。
2、硫氢化钠单次送货数量 30 吨左右起,供方须具备连续均衡供货能力。
3、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受潮、抛洒等。
4、供方自行组织运输,运输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需方的安全、环保、生产、
保卫等相关管理制度。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污染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相关事宜,由供方承担全部责
任。
5、危险化学品供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输,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环保等问题的经济处
罚和法律责任由供方负责。供方委托第三方货物运输供货上门时,第三方物流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必
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必须符合收
货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合同签订前相关资料须提交需方备案)。
6、因需方申报环保 A 级企业中,供方提供的运输车辆须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
或使用新能源车辆。供方须在需方门禁系统中将车辆下列信息录入:车辆类型、车牌颜色、车牌号、
注册日期、车辆识别码(VIN)、发动机号码、燃料类型、排放标准、使用性质、运输单位名称、行
驶证及司机相关信息。如因供方车辆达不到要求或未按要求填表信息致使送货车辆不能进厂,产生
的交货延误或二次转运费用都由供方承担。
7、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库房、收货点均在生产区域)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劳保用品包括:长
袖工作服(全套含上下装)、劳保鞋、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样式类型自行确定);如司乘人员
下车从事配合起吊的工作,须带劳保手套。夏季司机可用长袖服装加反光背心代替长袖工作服。司
乘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致使进厂后因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造成的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8、供方至少在货物发往交货地 1 个工作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通知需方运输量、运
输方式、运输车辆信息相关信息,以便需方安排接货和储存;
9、运输车辆到达接收方工厂后必须接受相关工作制度的约束以及工作人员指挥并按章操作。厂内
行驶速度不超过 20 码。司乘人员不遵守上述要求,造成的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10、货物风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货到需方
指定地点且经需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需方承担。
六、履约保证
1、报价人中标后须缴纳 5 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持续供货保证。
2、延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扣除报价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报价人供货数量不足
或供货质量不合格又不能及时补充的,均视同延期供货。延期超过 10 天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
3、报价人标的物检验不合格的,除无条件退货外,根据情节采购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报价人应
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采购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采购人全部经济损失的,报
价人还需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由于报价人原因,未按计划供货造成采购人从其它渠道采购的标的物,除高出的价差由报价人
承担外,根据情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一定数量的赔偿金。
5、供应商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以上由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采购人有权从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和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
采购人将依法追究。
七、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 天内付款 。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次邀请询比为联合询比,采购人为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和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主体为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主体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行中
的权利义务签约双方承担,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只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取消询比的权力:采购人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取消本次询比,对因此受影响
的报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报价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5 个工作日内,缴纳 5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的,采购
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按比价排序结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成交候选人为合同相对人:(一)拒绝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的;(二)未按采购人要求缴纳定额履
约保证金的;(三)其他被查实使用违规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
5、不按要求报价或中标后因故(非采购人原因)履约等行为将对照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判定
处置标准》做出相应处罚。
(电子签章)
202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