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北京腾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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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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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腾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北京腾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标的名称 | 北京腾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CP2024BJ1000467 |
转让方 | 北京腾宇安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交易品类 | 产权转让 |
转让底价 | 130万元 | 披露起止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至 2024年07月11日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洋洋 / 联系电话:13161750597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赵俊淇、蒋海东 / 联系电话:010-83143022、66295650 | 部门负责人:马洪芬 / 联系电话:010-66295546 |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 |
一、标的企业简况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标的企业 名称 | 北京腾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 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7102288527H | 设立时间 | 1994-02-24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发电设备检修;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不含10万千瓦)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小型土建(无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粉煤灰、石灰石、脱硫石膏;汽车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白海波 | 经营规模 | 小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涉及 | 前十位出资人名称 | 持股比例 | 1.北京腾宇安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 财务 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2023年度审计报告 | 审计机构 | 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445.32 | -445.32 | 以下数据出自2024年5月31日的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109.85 | -161.86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土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5月31日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总资产 | 10.37 | 14.72 | 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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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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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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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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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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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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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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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负债 | 1082.03 | 1082.03 | 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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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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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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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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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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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 | -1071.66 | -1067.31 | 内部决策 | 内部决策 形 式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决定 | 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其他需要披 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保密承诺函》(转让方处领取,联系人:王洋洋13161750597)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2.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北京腾宇安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法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7MA01PB7W0L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东侧高井电厂水塔院内综合楼一层101至112室 | 法定代表人 | 白海波 | 注册资本 | 1050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说明 | 持股比例 | 100% | 拟转让比例 | 100% | 内部决策 情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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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腾宇电力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13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39]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返还。 2. 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以竞价方式成交,则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协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 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如有)、评估报告(如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产权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北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④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交易价款 结算方式 | 由北交所托管结算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无。 | 保证金 设定 | 1.交纳金额: 39 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处置方式:如本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退还。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北交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竞价产生受让方的,北交所以竞价产生的交易价格为标准计算收取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2)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转让底价竞价的;(3)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并付清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
四、披露信息(公开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 | 1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A.信息披露终结。 √B.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C.变更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交易方式 | 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 权重报价□) □B招投标 □C拍卖 □D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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