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自动化药房发药系统征求意见公告(第一次)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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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采购单位 某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自动化药房发药系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我单位拟对自动化药房发药系统进行采购,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现将需求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意见建议,防止出现倾向性、排他性内容。
一、项目名称:自动化药房发药系统
二、项目概况: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交货
时间
交货
地点
备注
1
门诊发药机
4

合同签订后180日内全部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北京市

2
高速发药机
4


3
门诊药房智能化管理控制软件
1


4
智能预配货架
8


5
智能麻精药品管理柜
3


6
智能针剂柜
5


7
报到机
6


8
叫号系统
1


9
叫号信息屏
17


10
服务器
1


11
监控电脑
1


12
监控大屏
2


13
会议显示屏
1


14
宣传显示屏
1


15
自助发药机
1


16
数据接口
1



三、技术参数、要求:
技术参数要求详见附件。
四、公示时间: 2024年03月29日
- 2024年04月08日
五、反馈渠道
1.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需求公示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采取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书面递交我站,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3.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站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站也不作书面回复。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下: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七、采购机构及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郄助理、黄助理
办公电话:010-66172662
移动电话:***(郄),17701247725(黄)
传真:010-6671266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警备东路6号八区
监督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王助理
办公电话:010-66712603
移动电话:15306497774
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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