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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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色大冶2024年4月硫酸镍销售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竞价销售文件
项目名称:中色大冶2024年4月硫酸镍销售项目
项目编号:DYYS-LSN-XS-2024-04
因中色大冶硫酸镍销售项目需要,我公司拟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下列 标的的销售,请意向人按以下要求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 15:00 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15:00 时通过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
(http//ecp.cnmc.com.cn)下载竞价文件。
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 15:00 时前将报价文件及多次竞拍价格通过中国 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http//ecp.cnmc.com.cn)递交。
一、拟销售标的一览表
产品 | 主要元素典型性分析 | 预计重量 (实物吨) | 起拍系数 |
粗制硫酸镍 | 粗制硫酸镍中含镍 17% | 约 200 吨 | 65% |
二、销售说明
1.合格竟买人条件:具备经营硫酸镍一般纳税人资质;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接受联合体竞 价。(无经营资质报价无效)。
2.本次报价为预估产量,具体数量由卖方根据实际生产量确定,结算重量 及含量以卖方质计中心出具的计重单及检测报告为准。
3.交货地点:中色大冶冶炼厂。
4.交货方式及费用承担:须按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现场转运方案,需 安排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进行转运,投标人在保证不积压和符合安全 环保相关要求前提下转运,转运及转运现场环境卫生、安全等所有费用自行承担,并负责保持现场整洁,不能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
5.安全环保责任: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相关 事宜,由买方承担相关责任及相应赔偿。
6.付款方式:先款后货,买方须于提货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午 11 时前,将 100%全额预付款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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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价说明
1.请务必确认正确的货物名称,及标的相关信息。
2.本次竞价为公开竞价,正向竞拍,报价方式:□一次 多次(将多次 竞拍价格通过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 http//ecp.cnmc.com.cn 递 交)。
3.计价元素及竞拍规则:
(1)计价元素及起拍系数:本次竞拍项目为粗制硫酸镍镍元素计价系数(单 位:%),起拍系数为 65%;在起拍系数上正向加价。
因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不提供计价系数报价,为方便报价 将平台中报价总金额(元)栏视同为镍计价系数(单位:%),系数高者中标; 竞价人只对硫酸镍含镍计价系数进行报价,具体结算方式见竞拍文件《合 同条款及格式》,并据以签订合同。
(2)加价幅度:计价系数以 0.5 个百分点的整数倍为单位正向加价。
(3)如竞价结束时报价一致,以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 定中标者。
(4)成交规则:有效最高价法(以高于出售方底价的有效最高报价为成交 价,有效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如有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顺序选择优先报价 者为成交候选人。)
成交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 选人为合同相对人:(一)拒绝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的;(二)未按采购人要求缴纳 定额履约保证金的;(三)其他被查实使用违规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
4.竞价时间:2024 年 3 月 26 日 15:00 时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15:00 时(北 京时间);
5.是否需要交纳竞价保证金:是□否;竞价保证金金额(元):¥40000 。投标保证金进账单、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 15:00 时前交招标联系人
***(电话
***;QQ358406274),以便财 务部门核实。 缴费备注:硫酸镍竞价投标保证金。未交纳投标保证金,视同废 标,中标后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当日 16:00 时前向拍卖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40 万元。履约保证金足额交纳后,双方签 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预付货款全额付清,未在合同约 2 / 7
定的时间内付款并提货,拍卖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单位名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湖北省黄石市工行下陆支行;
银行帐号:1803010709200018197;
地 址:新下陆冶炼厂。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黄石市新下陆电讯路 18 号
邮 编:435005
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箱:358406274@qq.com
五、合同条款及格式
粗制硫酸镍销售合同
供方(甲方):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乙方):
合同编号:(2024)冶色有限合字第 - 号 签订地点:黄石市新下陆 签订时间:2024 年 月 日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甲、乙双方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 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粗制硫酸镍签订如下合同。
一、产品标的、数量、金额及交货时间、地点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金额 | 交(提)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粗制硫酸镍 | 粗制硫酸镍中含镍 约 17% | 约 200 实物吨 | 约 万元 | 2024 年 月 日前,乙方自提 | 冶炼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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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总金额:人民币 ,据实结算,含 13%税率、运费、装卸费、保险以及其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二、计价方式
按镍金属量计价。每吨镍含税单价:从提货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按上海有色金属网每日 1#电解镍中间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本月粗制硫酸镍的结算基价乘以对应的计价系数。根据粗 制硫酸镍中镍品位的不同(含下限)及上海有色网 1#电解镍月平均价(万元)区间(含下 限),具体计价系数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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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Ni 品位<15 | -1% |
15 ≤Ni 品位<18 | 基准系数 |
Ni 品位≥18 | +1% |
三、发货及付款
1.甲方根据自身的生产情况作出发货安排,乙方必须遵循甲方的发货安排预付货款并提 货,在运输时必须使用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
2.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卖方交纳肆拾万元(¥400,000)合同履约保证 金,结算时履约保证金可转为货款。
3.预付货款:乙方须于提货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午 11 时前,按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 海有色金属网 1#电解镍日间均价计价*提货量*预估品位 17%计算*预估系数 基准系数 %,将 100%全额预付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财务部门确认收到预付货款后为乙方安排 发货。
四、计量及验收
1.粗制硫酸镍的重量以甲方质计部门出具的计重单为准, 包装物为吨袋,按每个吨袋实 际重量扣除皮重,包装物不回收。
2.提货日,甲乙双方共同到交货现场按照甲方规定的流程对货物进行取样,样品经充分 混匀、制备完毕后分为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样一份(复检样),仲裁样一份,仲 裁样和留存样经双方签字后由甲方封存。分析化验的误差在 0.3 以内的,按甲方的化验结果 结算;误差大于 0.3 时,乙方必须在交货后 20 天内可提出申请复检,复检后化验结果结算 仍旧未能达成一致的,必须在交货后 30 天内提出仲裁申请,可委托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提取仲裁样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靠近的一方化验结果结算,仲裁费用由化验结果偏差大的 一方承担。如仲裁结果恰为双方提出的化验结果的中间值,则以甲方结果结算,仲裁费用由 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五、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条款:乙方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和甲方的安全、环保、生产、防疫、卫生、保卫等相关管理制度;若发生污染环境、安全、职业健康、防疫相关事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结算方式:经甲方品质检验结果确认后,进行二次结算,待双方货款两清后,由甲 方开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并提货。若未按甲方要求付款和提货,影响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甲方库存积压,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 约保证金并单方面终止合同,所产生的转移库存等工作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并且一律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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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违约并纳入甲方不诚信客户名录进行客户信用评价管理。
2.二次结算时,若乙方差欠货款,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补齐(以甲方结算单日期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拒开发票(货款全额结清后开票),同时甲方保留“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 资金利息的权力。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货,乙方不得以价格波动和其它原因为由推迟提货或停止提 货,因买卖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除外,诸如台风、地震、洪 水、冰雹、罢工、骚乱、疫情封城等因素,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甲方书 面通知推迟提货或停止提货的理由(附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延期提货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提货,否则构成本合同 项下违约。乙方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按合同总价款 0.1%支付违约金,延期提货 3 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缔约双方之间均不得行贿、受贿及违反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 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6.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扣款后,乙方须于 3 个工作日内补足 100%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 约保证金。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合同双方均应 按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 方 | 乙 方 |
单位名称 |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
通讯地址 | 湖北省黄石市新下陆大道 | |
联系电话 | 0714-5393312 | |
开户银行 | 湖北省黄石市工行下陆支行 | |
账 号 | 1803010709200018197 | |
税 号 | 91420000770785545Q | |
签约代表 | | |
大冶有色金属有责任公司(电子签章)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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