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涪陵北站改第一批物资采购竟谈公告
【招标公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涪陵北站改第一批物资采购竟谈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北京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 | 项目名称 | 即谈判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自购物资谈判文件
谈判编号:CWSD-01(涪陵北)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二0二四年三月重庆市
目录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谈判采购邀请书
谈判采购邀请书
谈判编号:CWSD-01(涪陵北)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本次谈判采购采取谈判方式选定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谈判文件的获取
5、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6、响应文件的开标时间和地点
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附件2:确认通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谈判项目概况
1.2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谈判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谈判预备会
1.10 分包
1.11 响应和偏差
2.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3谈判文件的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2 谈判报价
3.3 谈判有效期
3.4 谈判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响应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5.2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6.评审
6.1 谈判小组
6.2 评审原则
6.3 评审
7. 合同授予
7.1定标
7.2成交通知
7.3 履约保证金
7.4 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附件六:确认通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 评审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4 评审结果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合同范围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 技术服务
8. 质量保证期
9. 质保期服务
10. 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2. 知识产权
13. 保密
14. 违约责任
15. 合同的解除
16. 不可抗力
17. 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二:诚信合规协议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6.1 投标物资报价表
6.2 物资描述表
6.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七)制造商授权书
(八)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九)生产能力证明
(十)其他材料
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十三、其他资料
13.1 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
13.2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3.3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
14.4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自购物资谈判文件
谈判编号: CWSD-01(涪陵北)
1. 谈判条件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自购物资项目已由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现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自购物资进行国内邀请谈判采购,欢迎感兴趣投标人积极参与。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工程概况:
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以下简称“渝万高铁”)位于重庆市境内,自重庆枢纽重庆东站引出,途径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涪陵区、丰都县、忠县至万州区接入万州北站,南接重庆枢纽,与在建渝湘高铁相连,北与郑万、拟建西昆、规划沪渝蓉、成达万等高铁相接,与本线相交或相邻的既有铁路有渝怀铁路、渝利铁路、渝万客专、重庆枢纽东环线(在建)。
新建正线长度250.91km(万州北(含)DK0+000~重庆东(不含)DK255+800),其中路基24.373km占比9.7%、隧道151.859km占比60.5%、桥梁74.678km占比29.8%,桥隧比例高达90.3%,新建万州北站(渝万场)、忠县站、涪陵北(渝万场)、丰都站,既有改造车站涪陵北,中继站17座,线路所2座,本工程包括通信、信号、防灾、信息等相关工程。
2.2招标内容:详见附件1《物资一览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须具备: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1.2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1.3供应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9001体系认证证书;
3.1.4供应商应提供2022至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公司不需提供);
3.1.5供应商和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6供应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1.7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物资被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不接受中国铁建电子商务平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设备管理网、公布限制期内禁止参选的供应商;供应商自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供应商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3.1.8同一包件内不允许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同时参加谈判,且允许代理商参与的包件同一物资只允许授权唯一供应商。
3.2本次采购对供应商的专项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谈判。
3.4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14日17时00分,将申请表(附件2)、授权委托书传至DQHJBFWZB@163.com。
5.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5.1此次谈判供应商需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5.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3月18日9时30分。
5.3纸质版响应文件现场递交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69号(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5.4 纸质版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上发布。
9. 招标人及联系人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乙大道16号川渝酒店9楼中国铁建
联 系 人:杨 阳 联系电话:13466806059
联 系 人:杜浩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DQHJBFWZB@163.com
2024年3月7日
附件一谈判物资一览表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含运到工地、仓库料场等费用)。
2、本清单中的物资名称仅作为报价项目使用,对其中所含附件及技术标准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3、供货时间和数量以买方供货通知为准。
4、以上所有物资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5、铁建云采平台上报价时物资名称请与“采购备注”栏核对,与招标文件中“物资一览表”内的物资名称一致。
附件2: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谈判采购邀请书,并确认 (参
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谈判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谈判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谈判。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谈判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谈判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谈判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谈判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谈判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谈判,否则各相关谈判均无效。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
(2)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谈判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
(5)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谈判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谈判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谈判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谈判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1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11.5 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2.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开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 在开标截止时间1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开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开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谈判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谈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谈判保证金。
3.2 谈判报价
3.2.1 谈判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谈判报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修改谈判报价函中的谈判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谈判人设有最高谈判限价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谈判限价,最高谈判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谈判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 谈判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联合体参与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谈判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响应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谈判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供货期、谈判有效期、供货要求、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谈判报价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A)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A)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供应商、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谈判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开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采购人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7)采购人与通过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则不超过两轮。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
6.1 谈判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谈判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人。
7.2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成交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4.4成交人分别与采购人或各分部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谈判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开标和评审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谈判项目是否采用电子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谈判编号: 谈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唱标人: :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物资品种包件号)采购谈判的谈判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谈判小组
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谈判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 (谈判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采购
谈判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成交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采购合同,并按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谈判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成交人名称)于 (谈判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响应文件,确定 (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谈判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谈判关于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谈判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谈判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谈判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谈判价相等时,谈判报价低的优先;谈判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谈判文件的偏差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谈判、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谈判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谈判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 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报价,使得其谈判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谈判,并否决其响应文件。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 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 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 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 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 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 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 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 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 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 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 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 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 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 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 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 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 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 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 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 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 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 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提交给买。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 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 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 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物资采购合同
(我方为甲方时适用本范本)
项目经理部名称:(使用单位)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项目名称:
卖方:
根据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卖方的 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
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均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2)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资料)或竞谈文件;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物资采购清单;
(6)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
(7)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
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 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遇到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相应调整,乙方开具的 发票不等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详见《物资采
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 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
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 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
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
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
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买方要求全部供货。具体交
货批次和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有权采用下列 一种或多种支付方式,如支票、汇兑、电子支付、使用‘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 有限公司 ’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票、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
铁建银信等)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卖方
向买方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 方执 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采用
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合同专用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
完毕之日止。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字日期: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字日期:
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单位:元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调试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 ”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
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
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
一切物资。
(4)“服务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 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
发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 ”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 ”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监理单位 ”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
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 ”指日历天。
(9)“公章 ”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2.标准和适用性
2.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
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 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 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
的范围。
3.2 非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3.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3.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物资交付后 30 日内,卖方应无条件将其原件及复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 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索赔。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罚款,因涉诉产生 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
买方采用替代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联络
5.1 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 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 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
并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 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
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 5.2 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 在本合同签署后 7 天内或发货前 30 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6.2 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 2 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
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应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
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6.4 具体交货批次、时间和地址以买方《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为准。
7.检验、测试
7.1 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
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
证书将作为买方接收物资的必要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
检验结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 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 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
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 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
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 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
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 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 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
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 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 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
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 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 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受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对货
物接受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单据为准。
9.3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
点。
9.4 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 24 小时之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合同号、
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 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书等必要文件。
10.2 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 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 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补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
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 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 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 准。如果任一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
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相应检验费用。
10.4 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
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 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
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 ”
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卖方厂房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
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
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
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 图、图纸和规格。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替换备件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替
换备件与原备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质量。
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 ”/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发票
13.1 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合 法、有效,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卖方发票的提供时间:发票原则上随货同行,或者在每批货物送达后
10 日内提交给买方签收。
13.3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 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
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 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
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重新开具。
(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单》。
(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合同结算和付款
14.1 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不超过 30%)的预
付款,但卖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发票和基本户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
14.2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有
的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点验单)。
14.3 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 14.2 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在扣除预付款后,支付 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 (含预付款)。卖方应对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如经发现单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 卖方返还已收到货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单据时为止,该等情形下买方拒绝付
款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交付物资款项总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待交付物资款项总额累
计达到预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 支付方式: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支付,如支票、 汇兑、电子支付、使用‘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出票人或背书人
的电子商业汇票、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铁建银信等)。
14.5 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支付 方式: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支付,如支票、汇兑、电子支付、 使用‘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票、
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铁建银信等)。
14.6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在质量保证期满 3 个月并确认交付货物 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在 30 日内无息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
决后 30 天内付清。
14.7 以上款项的支付双方约定结合买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业主支 付买方相应比例款项的基础上买方予以支付,遇建设方计价拨款延迟的情况,
价款支付相应顺延。
15.保证
15.1 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5.2 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 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
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
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5.3 买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 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3 天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否则承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
济损失。
15.4 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买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 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
陷修补、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全部负责。
15.5 卖方对其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 务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收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 自行处理
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
15.6 卖方基于本合同关系,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债权的义务。 如买方因与卖方的本合同关系收到第三方诉讼或仲裁,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声誉、经济损失。
15.7 买方将物资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对买方的质量、知识产权等保证责任
延展至第三方。
16.质量保证
16.1 质量保证期为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原则上不低于 2 年)。
16.2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从买方支付卖方第一笔款项时由买方累
计扣留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比例为止。
16.3 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6.4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
合同金额中。
16.5 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返回按照 14.6 条及 14.7
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6 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合同物资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 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但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损失是由于产品内在缺陷造成的, 卖方仍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如买方因此承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买房有权向
卖方追偿。
16.7 监造
(1)买方对“合同条款 ”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
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 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 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
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 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
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8 对超出质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资,买方在使用时发现为不合格产品,经
双方核实确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卖方应依照买方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17.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 15 天书面向卖方发出 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
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7.2 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 10 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 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
至双方约定日期。
17.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 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更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
额。
17.4 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 规格的中标单价确定单价,如果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
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7.5 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
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条款
18.1 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
包或者转包。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要求卖方
支付 5%的违约金,并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
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者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 换或者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 更换或者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如因更换或修复缺陷物资,导致卖方无法按期
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0 条承担误期赔偿费。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第 30 日以前提出的,索赔 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 30 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
张权益。
19.3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
卖方接受。
19.4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
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5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 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
卖方应予赔偿。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买方因
此提前支付的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 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 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合 同约定的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
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6 若卖方未按买方供货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资、多供的物资,买方有权拒
收,若代为保管,卖方应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9.7 若买方未按合同第 14 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不
高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违约金。
20.供应延迟赔偿
20.1 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0.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 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 时间报告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以书面
形式确定和通知卖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3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 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卖方延迟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照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
一(1%)计扣,至卖方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为止。
20.4 当延期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时,买方有权根据合同
条款第 21 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1.终止合同
21.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 17.5、20 条所约
定的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
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发票或未能根据合同 19.5 条款约
定的内容在买方指定时间内整改;
(4)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监督部门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5)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
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 ”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
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订立、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
瞒事实,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 第 23.1 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 21.3 款规定办
理。
21.3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1.1 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 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 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
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履约保证金
22.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
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2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22.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22.4 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 30 天之内无息返还。
22.5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相
应延长。
22.6 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 20.1 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
证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 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 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
一方。
23.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 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若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
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 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5 日或自 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之日起满 6 个月仍无法消除影响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影响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税费
24.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
卖方支付。
25.争议的解决
25.1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
友好协商解决。如在 30 天内未能解决,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申请时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2)依法向 买方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7.其他特别约定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
形式。
27.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按照合同约定
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债权等部分或全部通过转让、抵押等任何形式转 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若转让的,转让行 为对买方不发生效力,且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卖方已清楚了解并
知晓该条款,并予以认可。
27.3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资料。
27.4 卖方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
失的,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27.5 卖方已知晓买方的项目经理部及职能部门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关
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情形均属无效,买方不承担任何履约义务。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
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二、 遵守反腐败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 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 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 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
九、 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十、 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 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咨询举报邮箱:integritycompliance@crcc.cn。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单独成册)
第三卷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
投 标文件
招标编号:
包件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十三、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六、分项报价表
6.1 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报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物资描述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注:1.按物资规格型号做成本分析表。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2.每种类别的投标物资需分析不少于3个主要规格型号的单价(规格型号不足3个的情况除外)。
3.标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等)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3.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4.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须能够体现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14)-(18)目的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投标人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七)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招标编号)
(包 件 号)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材料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八)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的要求提供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生产能力证明
主要生产设备表
主要检测设备表
说明: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的要求提供生产能力证明的资料。
(2)电子版投标文件应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实物照片。
(十)其他材料
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说明: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十三、其他资料
13.1 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完全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款的规定,修正和评定评标价。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如果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唱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3.2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贵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应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的200%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职务(印刷体):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3.3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
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
为遵守国际及中国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和原则,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各单位”或“公司”)特发放本调查问卷。上述法律和原则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单位使用本调查问卷进行法律分析,做出有关采购相对方的法律风险判断,并发现潜在合规问题。
本调查问卷满足信息和隐私保护要求,仅用于各单位开展合规工作。如发现潜在合规问题,有关信息可能递交到各单位或外部法律顾问。各单位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保存上述信息。
您必须填写本调查问卷,但您有权在提交后修改相关信息。如您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立即联系各单位驻当地办事机构。
注意:如采购相对方在最近12个月内已提交调查问卷,则无需重新填写,但需更新相关信息,如所有权、地址的变更等,并证明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本调查问卷中“公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1.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
2.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3.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4.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如有需要,可另附纸张。
一、您单位的基本联系信息
1.正式注册的名称和商号,如为个体户或自然人则提供个人姓名
2.主要营业地址
3.履行服务地址,如与主要营业地址不同时
4.主要办公室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 _____
5.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_______________ ____
二、您单位的所有权结构
6.企业类型:
___ 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___ 个人所有(个体户)
___ 合伙企业
___ 其它
7.如为公司:
(1) 在哪里设立?
(2) 何时设立?
8.如果为合伙或其它商业形态:
(1) 在哪里设立?
(2) 何时设立?
(3) 由谁设立?
9.请列出在您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个人或实体。应包括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及受益所有人,如,有权获得、有意获得或将要获得应付费用或佣金的个人或实体。注意:如果您单位已上市,请列出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权益的名单。
10.请列出对您单位业务行使管理权的个人或实体。请在本调查问卷后附上组织机构图或说明,并具体说明您单位的管理结构。
11.请列出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中属于公务人员的名单(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请说明这些公务人员在您单位中所持有的利益和控制权的性质。
12.请列出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中与公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较密切关系的个人和业务关系者(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请说明这些个人或实体在您单位中所持有的利益和控制权的性质。
13.就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如其在其他单位担任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合伙人、实际所有人等,请告知相关信息。
三、您单位概况
14.请简要描述您单位的业务,包括提供采购服务的经营业绩及设备能力(或附上1份包括上述内容的宣传手册或其他印刷物)。如可能,请附上销售手册、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
15.请告知:
(1)您单位在此行业中的从业年数____ __ _____
(2)您单位员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3)过去五年的大致年利润,如有_______________
(4)主要服务的市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与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如有
四、您单位拟合作的其他相对方
16.您是否计划为向各单位提供服务而与其他相对方合作,即,代理、顾问、中介、业务推广人、商业赞助人、销售顾问、销售代理、公关顾问、报关代理、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合资或合作伙伴等,无论其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请就拟合作的相对方提供以下信息:
(1)请告知您拟合作的相对方的姓名和地址,说明其与您单位的关系及其将进行的业务活动。
(2)请列明您拟合作的相对方的全部所有权人(包括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员和董事。如需要,可另附页。
(3)请列明主要负责执行拟签订协议的人员。如需要,可另附页)。
17.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现在或在过去3年中是公务人员(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为“是”:
(1)请告知他们任职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委员会等。请列出他们的职位和在职时间。请简要说明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18.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与公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如家庭成员?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告知您、您单位的所有权人、管理层的家庭成员任职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委员会等。请说明此家庭成员的职位以及与相关人员的关系,如父亲、姐妹、表亲。
19.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与公务人员有商业关系,包括对某公司或实体的共同所有权或受益权,或在同一个专业协会或组织,且此公务人员所处职位能够影响公司签订或获取业务,或给采购相对方或公司带来业务上的好处?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说明此公务人员的姓名,列出相关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委员会等,列出公务人员的职位以及与关联人关系的性质,如共同所有人、共同在公司董事会任职、官方或非官方顾问关系等。
20.在拟签订的协议下,是否有任何公务人员或其亲属有权获得由您公司支付的报酬或费用?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说明此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的姓名和职位,列出相关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委员会等,并列出可能支付给该公务人员或其亲属报酬或费用的金额。
五、推荐人信息
21.请提供至少三个能够描述您的资质和业绩的业务推荐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联系人姓名,此推荐人不得为您合作的银行,但可包括您的客户:
(1)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2)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3)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22.请提供下述二者之一:
(1)最近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您过去三年的财务情况和交易的财务资料。
六、披露
23.您单位或董事、管理人员、所有权人:
(1)曾经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触犯民事、刑事的虚假陈述、欺诈、串谋、贿赂、反腐败、证券或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
___ 是
___ 否
(2) 现在或过去五年中曾涉嫌腐败、欺诈、垄断、串谋、逃税、漏税、洗钱等非法行为,或因此而被调查或起诉?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对(1)或(2)的回答为“是”,请提供相关细节:
24.您单位是否被联合国或某国政府列入禁止合作名单?您或您的母公司、关联企业或个人是否曾被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列为恐怖组织?您或您的母公司、关联公司的现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现在或过去10年曾为国际或当地刑事通缉犯?
___ 是
___ 否
如果回答是,请提供相关细节:
25.您是否被股份公司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___ 是
___ 否
七、报酬
26.根据您将承担的工作和履行服务的地区和国家,请描述您认为合适的佣金或费用的金额范围。
27.请说明支付费用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包括您的账户名称及账号。(此处仅填写接受公司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八、所需文件材料
28.除提交调查问卷,还请提供下述文件。未能提供下述文件可能导致此尽职调查延迟或者延迟与您的合作。
(1)协议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复印件;
(2)证明您企业地址或履约地的文件材料,如公司信纸;
(3)证明您单位股权结构的文件材料,如公司在设立国的注册登记文件;
(4)证明您单位成立、注册或其他设立事宜的文件材料,如成立或注册证明;
(5)按照当地法律要求,您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所需的注册或其他文件;
(6)证明开户行、账户名称等有关信息的文件,例如:银行确认函、银行对账单,金额可隐去;
(7)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发布的涉及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佣金支付、客户或公务人员业务招待等商业道德方面的书面行为准则、办法、政策等文件。
保证书
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与各单位签署采购相对方协议的商业实体的名称)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所有________________(与各单位签署采购相对方协议的商业实体的名称)与公务人员的关联关系。
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承诺向调查问卷中提及的个人告知各单位收集处理其相关信息的目的和方法。
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
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
下述签字者(“采购相对方”)为各单位的___________(请填写采购相对方身份,如供应商、分包商、保险商等)。采购相对方向各单位申明并保证如下:
一、采购相对方被告知并收到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采购相对方熟悉并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类似反腐原则,及___________(提供服务所在国名称)的公平竞争、投标和采购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为各单位提供___________(请填写服务内容)时,采购相对方同意遵守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尤其要说明的是,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公务人员(请参见调查问卷中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提供、承诺、安排、支付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好处,从而影响公务人员公正履行公务职责,帮助采购相对方或各单位获得、保持业务或获得好处。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实陈述,明知或不计后果地误导或意图误导另一方以获得经济或其它利益,或逃避任何该采购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为实现不当目的而参与任何与其他方的安排,包括与其他方串谋从而不正当影响公司的投标过程。
三、采购相对方熟悉并理解与各单位业务往来地区适用的反贿赂、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和采购等相关法律条款。采购相对方未曾违反上述法律,并将在遵守上述法律的前提下履行义务。
四、采购相对方代表的公司、实体,其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均未因投标或采购中的贿赂、腐败、串谋、欺诈、妨碍等不当行为,或因触犯商业法律,在本国或外国接受刑事调查,或被采取民事或刑事强制措施。
五、采购相对方没有未在调查问卷中披露的所有人或其他受益人,持有少于5%所有权的上市公司的受益人除外。
六、采购相对方向各单位提供服务不会违反采购相对方对其他客户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相对方与其他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排他协议。
采购相对方承诺,一旦本申明不再准确完整,采购相对方将立即通知各单位,并提交补充更新报告。
单位盖章: 日期:
签字: 职位:
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自购物资谈判文件
谈判编号:CWSD-01(涪陵北)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二0二四年三月重庆市
目录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谈判采购邀请书
谈判采购邀请书
谈判编号:CWSD-01(涪陵北)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本次谈判采购采取谈判方式选定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谈判文件的获取
5、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6、响应文件的开标时间和地点
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附件2:确认通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谈判项目概况
1.2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谈判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谈判预备会
1.10 分包
1.11 响应和偏差
2.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3谈判文件的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2 谈判报价
3.3 谈判有效期
3.4 谈判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响应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5.2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6.评审
6.1 谈判小组
6.2 评审原则
6.3 评审
7. 合同授予
7.1定标
7.2成交通知
7.3 履约保证金
7.4 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附件六:确认通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 评审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4 评审结果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合同范围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 技术服务
8. 质量保证期
9. 质保期服务
10. 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2. 知识产权
13. 保密
14. 违约责任
15. 合同的解除
16. 不可抗力
17. 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二:诚信合规协议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6.1 投标物资报价表
6.2 物资描述表
6.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七)制造商授权书
(八)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九)生产能力证明
(十)其他材料
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十三、其他资料
13.1 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
13.2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3.3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
14.4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自购物资谈判文件
谈判编号: CWSD-01(涪陵北)
1. 谈判条件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自购物资项目已由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现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自购物资进行国内邀请谈判采购,欢迎感兴趣投标人积极参与。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工程概况:
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以下简称“渝万高铁”)位于重庆市境内,自重庆枢纽重庆东站引出,途径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涪陵区、丰都县、忠县至万州区接入万州北站,南接重庆枢纽,与在建渝湘高铁相连,北与郑万、拟建西昆、规划沪渝蓉、成达万等高铁相接,与本线相交或相邻的既有铁路有渝怀铁路、渝利铁路、渝万客专、重庆枢纽东环线(在建)。
新建正线长度250.91km(万州北(含)DK0+000~重庆东(不含)DK255+800),其中路基24.373km占比9.7%、隧道151.859km占比60.5%、桥梁74.678km占比29.8%,桥隧比例高达90.3%,新建万州北站(渝万场)、忠县站、涪陵北(渝万场)、丰都站,既有改造车站涪陵北,中继站17座,线路所2座,本工程包括通信、信号、防灾、信息等相关工程。
2.2招标内容:详见附件1《物资一览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须具备: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1.2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1.3供应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9001体系认证证书;
3.1.4供应商应提供2022至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公司不需提供);
3.1.5供应商和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6供应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1.7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物资被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不接受中国铁建电子商务平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设备管理网、公布限制期内禁止参选的供应商;供应商自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供应商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3.1.8同一包件内不允许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同时参加谈判,且允许代理商参与的包件同一物资只允许授权唯一供应商。
3.2本次采购对供应商的专项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谈判。
3.4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14日17时00分,将申请表(附件2)、授权委托书传至DQHJBFWZB@163.com。
5.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5.1此次谈判供应商需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5.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3月18日9时30分。
5.3纸质版响应文件现场递交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69号(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5.4 纸质版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上发布。
9. 招标人及联系人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乙大道16号川渝酒店9楼中国铁建
联 系 人:杨 阳 联系电话:13466806059
联 系 人:杜浩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DQHJBFWZB@163.com
2024年3月7日
附件一谈判物资一览表
序号 | 包件号 | 包件名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货时间 | 到货地点 | 采购资格条件 | 备注 |
1 | CWSD-01-XH-05(涪陵北) | 电源屏 | 综合智能电源屏 | 面 | 1 | 2024.4 | 重庆涪陵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铁路行业的认证证书; 3.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3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正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5.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
2 | CWSD-01-XH-06(涪陵北) | 室内通用机柜 | 新型组合柜(监测、区间、站内) | 架 | 1 | 2024.4 | 重庆涪陵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 25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正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4.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
3 | 25周轨道电路用 97型轨道柜 | 架 | 1 | |||||||
4 | 电码化组合柜 | 架 | 1 | |||||||
5 | CWSD-01-XH-07(涪陵北) | 室外信号箱盒 | 方向盒 | HF-7,防盗型SMC、瓷柱端子 | 个 | 10 | 2024.4 | 重庆涪陵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铁路行业的认证证书; 3.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5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正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5.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
6 | 方向盒 | HF-4,防盗型SMC、瓷柱端子 | 个 | 10 | ||||||
7 | 终端盒 | HZ-24,防盗型SMC、瓷柱端子 | 个 | 20 | ||||||
8 | 终端盒 | HZ-12,防盗型SMC、瓷柱端子 | 个 | 5 | ||||||
9 | 变压器箱 | XB-2,防盗型SMC、瓷柱端子 | 个 | 10 | ||||||
10 | 变压器箱 | XB-1,防盗型SMC、瓷柱端子 | 个 | 30 | ||||||
11 | CWSD-01-XH-08(涪陵北) | 25HZ相敏轨道电路器材(含电码化设备) | 轨道变压器 | BG2-130/25(400HZ) | 台 | 6 | 2024.4 | 重庆涪陵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轨道变压器、电码化室内调压变压器、道岔表示变压器、隔离盒须具有铁路行业的认证证书; 3.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5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正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5.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
12 | 轨道变压器 | BG3-130/25(50HZ) | 台 | 8 | ||||||
13 | 室外隔离盒 | WGL-T | 台 | 5 | ||||||
14 | 室外隔离防护盒 | WGFH | 台 | 8 | ||||||
15 | 电阻 | 4.4/440 | 台 | 13 | ||||||
16 | 断路器 | 1A | 台 | 12 | ||||||
17 | 断路器 | 10A | 台 | 13 | ||||||
18 | 电码化防雷FT1-T匹配单元 | 台 | 6 | |||||||
19 | 电码化室内隔离盒NGL-T | 台 | 13 | |||||||
20 | 电码化室内调压变压器 BMT-25 | 台 | 6 | |||||||
21 | 电码化送端调整电阻盒 | 台 | 3 | |||||||
22 | 道岔表示变压器 | BD1-7 | 台 | 7 | ||||||
23 | 电码化受端调整电阻盒 | 台 | 3 | |||||||
24 | 股道发送调整器 | ZPW.TFG | 台 | 6 | ||||||
25 | 25周防护盒 | HF2-25(带监测功能) | 台 | 8 | ||||||
26 | 箱边线42² | 两长两短为一套2.3m/4.3m | 套 | 4 | ||||||
27 | CWSD-01-XH-09(涪陵北) | 扼流变压器 | 扼流变压器 | 800A/25(50HZ) | 台 | 6 | 2024.4 | 重庆涪陵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扼流变压器须具有铁路行业的认证证书; 3.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5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正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5.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
28 | 扼流变压器 | 800A/25(400HZ) | 台 | 1 | ||||||
29 | 扼流变压器 | 1000A/25(400HZ) | 台 | 6 | ||||||
30 | 扼流引接线 | 套 | 13 | |||||||
31 | CWSD-01-XH-10(涪陵北) | 继电器 | 继电器 | JWXC-1700 | 台 | 26 | 2024.4 | 重庆涪陵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铁路行业的认证证书; 3.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5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正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5.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
32 | 继电器 | JZXC-H18 | 台 | 6 | ||||||
33 | 继电器 | JWJXC-H125/80 | 台 | 5 | ||||||
34 | 继电器 | JWJXC-H125/0.44 | 台 | 5 | ||||||
35 | 继电器 | JPXC-1000 | 台 | 20 | ||||||
36 | 继电器 | JWJXC-480 | 台 | 5 | ||||||
37 | 继电器 | JYJXC-160/260 | 台 | 9 | ||||||
38 | 继电器 | JWXC-H310 | 台 | 9 | ||||||
39 | 继电器 | 二元二位 JRJC1-70/240 | 台 | 10 |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含运到工地、仓库料场等费用)。
2、本清单中的物资名称仅作为报价项目使用,对其中所含附件及技术标准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3、供货时间和数量以买方供货通知为准。
4、以上所有物资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5、铁建云采平台上报价时物资名称请与“采购备注”栏核对,与招标文件中“物资一览表”内的物资名称一致。
附件2: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谈判采购邀请书,并确认 (参
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乙大道16号川渝酒店9楼中国铁建 公司联系人:*** 13466806059 项目联系人:杜浩海 *** 邮箱:DQHJBFWZB@163.com。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 |
1.1.4 | 谈判项目名称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四电2标项目部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采购人获得的工程建设资金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
1.3.1 | 谈判范围 | 详见谈判公告附表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
1.3.3 | 交货地点 | 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2)财务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3)供应商业绩: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投标设备业绩: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4)信誉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5)其他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þ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15)供应商应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16)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18)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商; ④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在同一包件存在: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 |
1.9.1 | 投标预备会 | þ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供应商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投标预备会:谈判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10 | 分包 | þ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按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2.1 |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资料 |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谈判文件 | / |
2.2.2 | 谈判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 | / |
/ | ||
2.3.1 | 谈判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 | / |
3.1.1 |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资料 | 1.主要原材料及外协件的性能指标、采用标准及来源; 2.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3.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 4.承诺谈判文件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的方式;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按谈判文件要求; 当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相应包件中的物资清单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谈判文件中的物资清单为准,供应商须以谈判文件物资一览表中的物资清单编制响应文件;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线上报价及维护报价时,只需要保证最终报价与谈判文件中的谈判报价一致即可。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以纸质正本的谈判文件为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 |
3.4.1 | 谈判保证金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未按要求按时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2至2023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A(2) | 谈判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谈判文件副本份数:2份。 提交电子版文件:1份(电子文档含正本所有内容,另作Excel表格报价单,U盘单独密封,与纸制标书一同递交) |
3.7.3A(3) | 谈判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谈判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3.7.4 | 电子谈判文件编制 | (1)编制电子谈判文件、使用CA加密并上传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具体操作规程见“供应商操作手册”。 (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谈判文件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非平台系统原因),其谈判文件将不予受理。 (3)在编制电子谈判文件时,涉及的每张图片内容应清晰可见。 (4)电子谈判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根据谈判文件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在需要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 |
4.1.1(A) | 谈判文件的密封 | 密封件之一:供应商应将装订好的谈判文件正本与投标保证金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谈判文件正本及投标保证金”字样。 密封件之二:供应商应将所有的谈判文件副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谈判文件副本”字样。 密封件之三:供应商应将电子版谈判文件分别密封,包装封面应标明“谈判文件电子版”字样。 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规定注明封套,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谈判项目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和供应商全称,须注明 “在2024年3月18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
4.1.4 | 电子谈判文件加密要求 |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4.2.2(A)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4.2.3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4.2.5 | 电子谈判文件解密要求 | (1)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详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2)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登录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1)供应商在谈判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2)读取已解密的谈判文件的内容; (3)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号、谈判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谈判报价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 (4)开标结束。 |
6.1.1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构成:3人及以上单数 |
6.3.2 | 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人 |
7.1 |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上发布 |
7.4 |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 √否 采购人确定成交人: (1)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被查实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谈判。 (2)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拟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3)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结果之日止,成交候选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经该成交候选人确认后,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规定确定成交人。 (4)其他情形: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1、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2、技术规格书中涉及商务条款的内容如与谈判文件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谈判文件商务部分表述为准。 | |
10.2 |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0.3 |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投标总价取整。 | |
10.4 | 结算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变。 | |
10.5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 | |
10.6 | 鉴于采购方已全面启用电子印章签订电子合同,供应商同意,在中标(成交)后,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办理电子印章,并同采购方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因未办理电子印章不能在线签订合同供应商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电子签约平台网址:https://dzyz.crcebg.com:58082/contract/index.html#/login。 | |
10.7 | 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按时递交或未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上传谈判文件的,采购人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与本包件后续的招投标及竞谈等采购活动,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的行为即视为接受本条款要求。 |
1. 总则
1.1谈判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谈判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谈判。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谈判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谈判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谈判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谈判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谈判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谈判,否则各相关谈判均无效。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
(2)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谈判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
(5)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谈判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谈判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谈判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谈判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1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11.5 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2.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开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 在开标截止时间1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开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开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谈判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谈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谈判保证金。
3.2 谈判报价
3.2.1 谈判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谈判报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修改谈判报价函中的谈判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谈判人设有最高谈判限价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谈判限价,最高谈判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谈判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 谈判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联合体参与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谈判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响应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谈判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供货期、谈判有效期、供货要求、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谈判报价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A)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A)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供应商、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谈判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开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采购人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7)采购人与通过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则不超过两轮。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
6.1 谈判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谈判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人。
7.2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成交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4.4成交人分别与采购人或各分部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谈判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开标和评审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谈判项目是否采用电子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谈判编号: 谈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包件号 | 供应商 | 报价(元) | 标书是否密封完好 | 备注 | 签名 |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唱标人: :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物资品种包件号)采购谈判的谈判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谈判小组
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谈判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 (谈判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采购
谈判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成交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采购合同,并按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谈判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成交人名称)于 (谈判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响应文件,确定 (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谈判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谈判关于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谈判报价相同时成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供应商对谈判设备的供应保障能力进行排序。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谈判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响应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款规定 | ||
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3(A)项规定 |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1款规定 | ||
响应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2款规定 | ||
响应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谈判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
联合体供应商(如有) | 提交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供应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谈判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谈判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2 款规定 |
谈判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谈判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谈判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谈判设备材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条款号 | 价格调整因素 | 价格调整标准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谈判价的评定 | 谈判价的评定是指谈判小组根据评审办法第3.1.3项规定的原则对开标报价的修正: (1)谈判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价总价予以评定; (2)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谈判价高于谈判文件载明的最高谈判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如果修正后的谈判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供应商最终成交,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成交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供应商不承诺,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3.1.2 | 响应文件的否决 | 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 | (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对授权委托书、谈判报价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3)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谈判的) (4)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谈的) (5)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谈判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7)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谈判报价(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填写谈判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谈判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11)谈判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设备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谈判要求的; (12)谈判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谈判限价的; (13)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等; (14)响应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不接受报价修订和评标价的评定的; (16)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偏差的; (17)供应商信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18)其他实质性要求: |
3.1.2 | 响应文件的否决 | 响应文件的否决 | (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不接受谈判小组根据本办法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的; (3)未按谈判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响应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5)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谈判文件的偏差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6)供应商有串通谈判、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3.4 | 评审结果 | 成交能力 | 对于同一供应商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谈判小组应根据该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供应商最大成交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
否决所有供应商 | (1)所有谈判均被否决的; (3)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谈判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谈判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谈判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谈判价相等时,谈判报价低的优先;谈判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谈判文件的偏差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谈判、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谈判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谈判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 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报价,使得其谈判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谈判,并否决其响应文件。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 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 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 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 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 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 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 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 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 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 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 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 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 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 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 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 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 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 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 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 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 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 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提交给买。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 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 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 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物资采购合同
(我方为甲方时适用本范本)
项目经理部名称:(使用单位)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项目名称:
卖方:
根据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卖方的 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
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均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2)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资料)或竞谈文件;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物资采购清单;
(6)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
(7)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
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 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遇到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相应调整,乙方开具的 发票不等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详见《物资采
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 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
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 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
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
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
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买方要求全部供货。具体交
货批次和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有权采用下列 一种或多种支付方式,如支票、汇兑、电子支付、使用‘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 有限公司 ’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票、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
铁建银信等)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卖方
向买方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 方执 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采用
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合同专用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
完毕之日止。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字日期: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字日期:
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 物资名 称 | 规格型 号 | 单位 | 数量 | 到站价 单价(不 含税) | 到站价单 价(含税) | 到站价合 价(不含 税) | 税率 (%) | 税额 | 到站价 合价(含 税) | 发 站 | 交 货 地 点 | 备 注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 5 | 丁 | 已 | |||
1 | |||||||||||||
2 | |||||||||||||
3 | |||||||||||||
4 |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调试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 ”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
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
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
一切物资。
(4)“服务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 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
发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 ”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 ”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监理单位 ”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
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 ”指日历天。
(9)“公章 ”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2.标准和适用性
2.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
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 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 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
的范围。
3.2 非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3.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3.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物资交付后 30 日内,卖方应无条件将其原件及复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 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索赔。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罚款,因涉诉产生 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
买方采用替代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联络
5.1 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 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 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
并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 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
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 5.2 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 在本合同签署后 7 天内或发货前 30 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6.2 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 2 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
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应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
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6.4 具体交货批次、时间和地址以买方《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为准。
7.检验、测试
7.1 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
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
证书将作为买方接收物资的必要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
检验结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 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 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
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 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
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 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
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 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 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
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 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 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
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 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 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受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对货
物接受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单据为准。
9.3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
点。
9.4 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 24 小时之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合同号、
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 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书等必要文件。
10.2 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 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 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补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
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 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 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 准。如果任一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
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相应检验费用。
10.4 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
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 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
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 ”
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卖方厂房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
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
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
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 图、图纸和规格。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替换备件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替
换备件与原备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质量。
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 ”/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发票
13.1 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合 法、有效,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卖方发票的提供时间:发票原则上随货同行,或者在每批货物送达后
10 日内提交给买方签收。
13.3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 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
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 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
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重新开具。
(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单》。
(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合同结算和付款
14.1 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不超过 30%)的预
付款,但卖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发票和基本户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
14.2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有
的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点验单)。
14.3 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 14.2 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在扣除预付款后,支付 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 (含预付款)。卖方应对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如经发现单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 卖方返还已收到货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单据时为止,该等情形下买方拒绝付
款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交付物资款项总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待交付物资款项总额累
计达到预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 支付方式: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支付,如支票、 汇兑、电子支付、使用‘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出票人或背书人
的电子商业汇票、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铁建银信等)。
14.5 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支付 方式: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支付,如支票、汇兑、电子支付、 使用‘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票、
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铁建银信等)。
14.6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在质量保证期满 3 个月并确认交付货物 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在 30 日内无息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
决后 30 天内付清。
14.7 以上款项的支付双方约定结合买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业主支 付买方相应比例款项的基础上买方予以支付,遇建设方计价拨款延迟的情况,
价款支付相应顺延。
15.保证
15.1 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5.2 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 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
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
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5.3 买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 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3 天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否则承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
济损失。
15.4 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买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 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
陷修补、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全部负责。
15.5 卖方对其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 务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收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 自行处理
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
15.6 卖方基于本合同关系,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债权的义务。 如买方因与卖方的本合同关系收到第三方诉讼或仲裁,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声誉、经济损失。
15.7 买方将物资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对买方的质量、知识产权等保证责任
延展至第三方。
16.质量保证
16.1 质量保证期为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原则上不低于 2 年)。
16.2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从买方支付卖方第一笔款项时由买方累
计扣留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比例为止。
16.3 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6.4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
合同金额中。
16.5 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返回按照 14.6 条及 14.7
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6 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合同物资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 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但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损失是由于产品内在缺陷造成的, 卖方仍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如买方因此承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买房有权向
卖方追偿。
16.7 监造
(1)买方对“合同条款 ”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
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 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 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
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 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
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8 对超出质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资,买方在使用时发现为不合格产品,经
双方核实确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卖方应依照买方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17.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 15 天书面向卖方发出 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
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7.2 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 10 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 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
至双方约定日期。
17.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 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更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
额。
17.4 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 规格的中标单价确定单价,如果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
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7.5 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
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条款
18.1 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
包或者转包。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要求卖方
支付 5%的违约金,并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
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者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 换或者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 更换或者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如因更换或修复缺陷物资,导致卖方无法按期
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0 条承担误期赔偿费。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第 30 日以前提出的,索赔 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 30 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
张权益。
19.3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
卖方接受。
19.4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
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5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 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
卖方应予赔偿。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买方因
此提前支付的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 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 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合 同约定的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
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6 若卖方未按买方供货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资、多供的物资,买方有权拒
收,若代为保管,卖方应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9.7 若买方未按合同第 14 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不
高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违约金。
20.供应延迟赔偿
20.1 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0.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 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 时间报告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以书面
形式确定和通知卖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3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 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卖方延迟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照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
一(1%)计扣,至卖方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为止。
20.4 当延期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时,买方有权根据合同
条款第 21 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1.终止合同
21.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 17.5、20 条所约
定的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
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发票或未能根据合同 19.5 条款约
定的内容在买方指定时间内整改;
(4)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监督部门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5)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
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 ”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
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订立、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
瞒事实,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 第 23.1 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 21.3 款规定办
理。
21.3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1.1 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 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 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
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履约保证金
22.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
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2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22.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22.4 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 30 天之内无息返还。
22.5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相
应延长。
22.6 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 20.1 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
证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 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 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
一方。
23.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 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若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
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 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5 日或自 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之日起满 6 个月仍无法消除影响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影响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税费
24.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
卖方支付。
25.争议的解决
25.1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
友好协商解决。如在 30 天内未能解决,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申请时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2)依法向 买方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7.其他特别约定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
形式。
27.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按照合同约定
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债权等部分或全部通过转让、抵押等任何形式转 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若转让的,转让行 为对买方不发生效力,且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卖方已清楚了解并
知晓该条款,并予以认可。
27.3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资料。
27.4 卖方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
失的,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27.5 卖方已知晓买方的项目经理部及职能部门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关
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情形均属无效,买方不承担任何履约义务。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
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二、 遵守反腐败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 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 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 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
九、 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十、 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 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咨询举报邮箱:integritycompliance@crcc.cn。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单独成册)
第三卷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
投 标文件
招标编号:
包件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十三、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六、分项报价表
6.1 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 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 简称 | 物资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 单位 | 需求 数量 | 出厂单价(元) | 运杂费单价(元) | 到站单价(元) | 合价(元)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km) |
1 | 2 | 3 | 4=2+3 | 5=1×4 | ||||||||||
总计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报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物资描述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 简称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 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总计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1 | ||||||
2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1 | 设备折旧费 | |||||
2 | 设备维护费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生产成本合计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1 | 生产管理费 | |||||
2 | 销售费 | |||||
3 | 服务费 | |||||
4 | 财务费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收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注:1.按物资规格型号做成本分析表。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2.每种类别的投标物资需分析不少于3个主要规格型号的单价(规格型号不足3个的情况除外)。
3.标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等)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 等级: |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材料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材料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物资设备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3.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4.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物资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须能够体现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人在 年 月~ 年 月(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年内)发生的合同诉讼及仲裁历史,并指出每一案件的年份、采购人名称、诉讼缘由、争议事项、争议金额、胜诉或败诉。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14)-(18)目的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投标人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七)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招标编号)
(包 件 号)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材料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八)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的要求提供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生产能力证明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线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日平均生产能力 | 生产的产品名称 | 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 备注 |
1 | ||||||||
2 | ||||||||
…… |
主要检测设备表
序号 | 检测设备(设施)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被检测产品 | 被检测产品规格型号 | 备注 |
1 | |||||||
2 | |||||||
…… |
说明: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的要求提供生产能力证明的资料。
(2)电子版投标文件应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实物照片。
(十)其他材料
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投标材料 | 备注 | ||
一 | 最大月生产能力 | ||
二 |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 ||
三 | 剩余月生产能力 |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制造商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状况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 备注 |
一 | 生产设备 | |||||||
二 | 检验设备 | |||||||
说明: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十三、其他资料
13.1 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完全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款的规定,修正和评定评标价。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如果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唱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3.2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贵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应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的200%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职务(印刷体):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3.3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
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
为遵守国际及中国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和原则,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各单位”或“公司”)特发放本调查问卷。上述法律和原则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单位使用本调查问卷进行法律分析,做出有关采购相对方的法律风险判断,并发现潜在合规问题。
本调查问卷满足信息和隐私保护要求,仅用于各单位开展合规工作。如发现潜在合规问题,有关信息可能递交到各单位或外部法律顾问。各单位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保存上述信息。
您必须填写本调查问卷,但您有权在提交后修改相关信息。如您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立即联系各单位驻当地办事机构。
注意:如采购相对方在最近12个月内已提交调查问卷,则无需重新填写,但需更新相关信息,如所有权、地址的变更等,并证明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本调查问卷中“公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1.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
2.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3.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4.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如有需要,可另附纸张。
一、您单位的基本联系信息
1.正式注册的名称和商号,如为个体户或自然人则提供个人姓名
2.主要营业地址
3.履行服务地址,如与主要营业地址不同时
4.主要办公室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 _____
5.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_______________ ____
二、您单位的所有权结构
6.企业类型:
___ 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___ 个人所有(个体户)
___ 合伙企业
___ 其它
7.如为公司:
(1) 在哪里设立?
(2) 何时设立?
8.如果为合伙或其它商业形态:
(1) 在哪里设立?
(2) 何时设立?
(3) 由谁设立?
9.请列出在您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个人或实体。应包括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及受益所有人,如,有权获得、有意获得或将要获得应付费用或佣金的个人或实体。注意:如果您单位已上市,请列出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权益的名单。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10.请列出对您单位业务行使管理权的个人或实体。请在本调查问卷后附上组织机构图或说明,并具体说明您单位的管理结构。
11.请列出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中属于公务人员的名单(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请说明这些公务人员在您单位中所持有的利益和控制权的性质。
12.请列出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中与公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较密切关系的个人和业务关系者(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请说明这些个人或实体在您单位中所持有的利益和控制权的性质。
13.就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如其在其他单位担任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合伙人、实际所有人等,请告知相关信息。
三、您单位概况
14.请简要描述您单位的业务,包括提供采购服务的经营业绩及设备能力(或附上1份包括上述内容的宣传手册或其他印刷物)。如可能,请附上销售手册、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
15.请告知:
(1)您单位在此行业中的从业年数____ __ _____
(2)您单位员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3)过去五年的大致年利润,如有_______________
(4)主要服务的市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与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如有
四、您单位拟合作的其他相对方
16.您是否计划为向各单位提供服务而与其他相对方合作,即,代理、顾问、中介、业务推广人、商业赞助人、销售顾问、销售代理、公关顾问、报关代理、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合资或合作伙伴等,无论其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请就拟合作的相对方提供以下信息:
(1)请告知您拟合作的相对方的姓名和地址,说明其与您单位的关系及其将进行的业务活动。
(2)请列明您拟合作的相对方的全部所有权人(包括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员和董事。如需要,可另附页。
(3)请列明主要负责执行拟签订协议的人员。如需要,可另附页)。
17.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现在或在过去3年中是公务人员(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为“是”:
(1)请告知他们任职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委员会等。请列出他们的职位和在职时间。请简要说明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18.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与公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如家庭成员?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告知您、您单位的所有权人、管理层的家庭成员任职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委员会等。请说明此家庭成员的职位以及与相关人员的关系,如父亲、姐妹、表亲。
19.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与公务人员有商业关系,包括对某公司或实体的共同所有权或受益权,或在同一个专业协会或组织,且此公务人员所处职位能够影响公司签订或获取业务,或给采购相对方或公司带来业务上的好处?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说明此公务人员的姓名,列出相关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委员会等,列出公务人员的职位以及与关联人关系的性质,如共同所有人、共同在公司董事会任职、官方或非官方顾问关系等。
20.在拟签订的协议下,是否有任何公务人员或其亲属有权获得由您公司支付的报酬或费用?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说明此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的姓名和职位,列出相关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委员会等,并列出可能支付给该公务人员或其亲属报酬或费用的金额。
五、推荐人信息
21.请提供至少三个能够描述您的资质和业绩的业务推荐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联系人姓名,此推荐人不得为您合作的银行,但可包括您的客户:
(1)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2)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3)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22.请提供下述二者之一:
(1)最近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您过去三年的财务情况和交易的财务资料。
六、披露
23.您单位或董事、管理人员、所有权人:
(1)曾经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触犯民事、刑事的虚假陈述、欺诈、串谋、贿赂、反腐败、证券或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
___ 是
___ 否
(2) 现在或过去五年中曾涉嫌腐败、欺诈、垄断、串谋、逃税、漏税、洗钱等非法行为,或因此而被调查或起诉?
___ 是
___ 否
如果您对(1)或(2)的回答为“是”,请提供相关细节:
24.您单位是否被联合国或某国政府列入禁止合作名单?您或您的母公司、关联企业或个人是否曾被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列为恐怖组织?您或您的母公司、关联公司的现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现在或过去10年曾为国际或当地刑事通缉犯?
___ 是
___ 否
如果回答是,请提供相关细节:
25.您是否被股份公司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___ 是
___ 否
七、报酬
26.根据您将承担的工作和履行服务的地区和国家,请描述您认为合适的佣金或费用的金额范围。
27.请说明支付费用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包括您的账户名称及账号。(此处仅填写接受公司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八、所需文件材料
28.除提交调查问卷,还请提供下述文件。未能提供下述文件可能导致此尽职调查延迟或者延迟与您的合作。
(1)协议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复印件;
(2)证明您企业地址或履约地的文件材料,如公司信纸;
(3)证明您单位股权结构的文件材料,如公司在设立国的注册登记文件;
(4)证明您单位成立、注册或其他设立事宜的文件材料,如成立或注册证明;
(5)按照当地法律要求,您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所需的注册或其他文件;
(6)证明开户行、账户名称等有关信息的文件,例如:银行确认函、银行对账单,金额可隐去;
(7)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发布的涉及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佣金支付、客户或公务人员业务招待等商业道德方面的书面行为准则、办法、政策等文件。
保证书
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与各单位签署采购相对方协议的商业实体的名称)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所有________________(与各单位签署采购相对方协议的商业实体的名称)与公务人员的关联关系。
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承诺向调查问卷中提及的个人告知各单位收集处理其相关信息的目的和方法。
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
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
下述签字者(“采购相对方”)为各单位的___________(请填写采购相对方身份,如供应商、分包商、保险商等)。采购相对方向各单位申明并保证如下:
一、采购相对方被告知并收到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采购相对方熟悉并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类似反腐原则,及___________(提供服务所在国名称)的公平竞争、投标和采购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为各单位提供___________(请填写服务内容)时,采购相对方同意遵守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尤其要说明的是,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公务人员(请参见调查问卷中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提供、承诺、安排、支付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好处,从而影响公务人员公正履行公务职责,帮助采购相对方或各单位获得、保持业务或获得好处。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实陈述,明知或不计后果地误导或意图误导另一方以获得经济或其它利益,或逃避任何该采购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为实现不当目的而参与任何与其他方的安排,包括与其他方串谋从而不正当影响公司的投标过程。
三、采购相对方熟悉并理解与各单位业务往来地区适用的反贿赂、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和采购等相关法律条款。采购相对方未曾违反上述法律,并将在遵守上述法律的前提下履行义务。
四、采购相对方代表的公司、实体,其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均未因投标或采购中的贿赂、腐败、串谋、欺诈、妨碍等不当行为,或因触犯商业法律,在本国或外国接受刑事调查,或被采取民事或刑事强制措施。
五、采购相对方没有未在调查问卷中披露的所有人或其他受益人,持有少于5%所有权的上市公司的受益人除外。
六、采购相对方向各单位提供服务不会违反采购相对方对其他客户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相对方与其他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排他协议。
采购相对方承诺,一旦本申明不再准确完整,采购相对方将立即通知各单位,并提交补充更新报告。
单位盖章: 日期:
签字: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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