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温室气体观测-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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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采购单位 北京市气象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温室气体观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02年杜范本稿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CITIC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温室气体观测
项目编号/包号:0733-24160363
采 购 人:北京市气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包号:0733-24160363
2.项目名称:
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温室气体观测
3.项目预算金额:48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480万元
4.采购需求:
序号
名称
数量
交付时间及地点
备注
1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分析仪
1台
合同签订后180个工作日内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
二氧化碳、甲烷同位素分析仪(核心产品)
2台

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80个工作日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 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须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须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预留采购份额。但执行扶持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支持节能环保等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将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否(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2-9至2024-2-21,9:00-17:00(北京时间)。
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2-29 9:15:0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609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2.本项目采用半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
2.1办理CA认证证书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2 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2.3 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2.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气象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联系方式:***;崔老师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809
联系方式:***、刘溪、王垚;***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2.4
核心产品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 / 包不适用。
□本项目   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考察地点:    。
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4.1
样品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11.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12.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万元
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账户: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账号:8110701013102383606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
提交形式:电汇、支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2.7.2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3.1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90_日历天
14.5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章处均应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书、联合体协议需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
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人名章或手签章。
14.8
投标文件份数
(1)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2)投标文件副本 3 份;
(3)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 份(U盘存储介质。带有签字和盖章的完整投标文件的扫描件PDF版1套(含投标分项报价表的Excel版本)(电子版文件命名格式为:x公司_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_x项目)
14.9
装订方式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15.2
封套上写明
密封包上应标明:
(1)项目名称:
(3)项目编号:
(4)投标人名称:
(5)采购人名称:
(6)采购代理机构:
(7)“(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存有投标文件电子版的U盘随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
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拒收。
22.1
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分别以技术得分、商务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25.5
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26.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专人送达或邮寄
26.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10-84865055-43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
27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如由中标人承担的请投标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例如:某服务类项目成交金额为600万元,计算成交服务费金额如下
100×1.5% +(500-100)×0.8% +(600-500)×0.45%=5.15万元
28
其他
补充
(1) 本项目不得转包。
(2) 本招标文件中“日”、“天”均指自然日,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 复印件包括影印件和扫描件。副本应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清晰复印件。
(4) 本招标文件中的“签章”、“签字”、“签署”指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签名章或人名章 (即印章)。
(5) 接受投标文件里涉及到要求加盖公章之处用投标专用章替代的投标行为。凡是用投标专用章替代公章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予认可:
①     明确授权:供应商应出具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红色鲜章)的授权书原件,明确“投标专用章”的授权使用范围,授权使用期限。
②     效力确认:供应商对于投标专用章对外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予以确认并承诺承担责任。
③     供样章:留有“公章”和“投标专用章”样章(均为红色鲜章),以供比对。
(6) 除非另有特殊说明,若本招标文件中引用了某一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均是指参照该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所引用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名称不构成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限制。若采用的技术术语与某一供应商或某一产品使用的术语相同,并非表示指定了该供应商或该产品。投标人可提供同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7) 本招标文件中的“免费”(如有)指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总价以外另行向采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8)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赠送。投标文件及报价表中不应出现“赠送:字样。
(9) 本项目不接受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
章《采购需求》。
5.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
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
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
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
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正版软件
5.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5.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7              采购需求标准
5.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具体组成及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3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4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署、盖章
14.1          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签章。
14.2          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
14.3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4.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对招标范围以及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4.5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加盖人名章或手签章)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签字或盖章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6          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14.7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8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9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
15.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3          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15.4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5.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邀请。
15.6          除投标人不足3家未开标情形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7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     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未能到场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8.3          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18.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8.6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8.7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     确定中标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平台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    询问与质疑
26.1          询问
26.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6.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          质疑
26.2.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6.2.3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    代理费
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 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且为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②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执行。)
6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可不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若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8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9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是,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否。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10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1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审查结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授权委托书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投标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3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4  
报价唯一性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6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
7  
报价的修正(如有)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8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9  
进口产品(如有)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
10  
公平竞争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11  
串通投标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  
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
■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
2.4.2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4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5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6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
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二、评标标准。
3.2.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技术部分得分高者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标标准
1.本次招标评标采用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将评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资质标的评分按算术平均法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价格标得分按法规规定的计算公式直接计算取得。技术标评审得分和价格标得分相加即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3.如出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实际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作为中标人,如果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提供优先采购产品最多的投标人优先中标,否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评分内容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价格部分(30分)
投标报价=修正价格(如有)+小微企业扣除(如是)
(30分)
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价格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计算结果从小数点第3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0
商务部分
(16分)
资质证书(6分)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
以上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6
类似业绩(8分)
投标人提供2021年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签订的包含所投同品牌仪器(指核心产品)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合同得1分,本项最高得8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须提供项目合同首页、内容页及盖章页等非敏感关键页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8
制造商质量保证
(2分)
采购清单中所列仪器产品,投标人需出具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承诺书,格式自拟。
承诺书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
技术部分
(54分)
设备性能(31分)
根据所投仪器产品的性能、配置情况并结合技术参数偏离表进行评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31分,带★为重点指标,每出一条负偏离扣3分;其他技术指标每出一条负偏离扣2分;31分扣完为止。
对于标第五章标“★”项,投标人应提供①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Datasheet等)或②由有关政府部门/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上述材料出现不一致时,以②为准进行认定。其他的非星项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也可以在第七章《采购需求偏离表》内进行应答。
以上未应答或应答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同不符合招标要求,由此产生的评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1
整体技术方案(7分)
整体技术方案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分析仪技术方案和二氧化碳、甲烷同位素分析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尺寸及安装示意图、工作范围示意图、接口等内容。
(1)整体技术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解决方案非常清晰明确,满足采购人所有需求,得7分;
(2)整体技术方案较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技术难点和重点把握准确,基本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得3分
(3)整体技术方案一般,技术难点和重点把握不够明确,得1分;
(4)整体技术方案不科学,不合理,不详细或不提供方案得0分。
7
售后服务体系及具体措施
(5分)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标准规范详细、服务响应及时,优于招标要求得5分;服务体系较完善、服务标准较规范、响应较及时,满足招标要求得3分;服务体系、服务标准、响应存在明显缺项,不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得1分。
5
培训方案(5分)
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培训方案进行打分:培训课程全面,时间安排合理,优于招标要求得5分;课程、时间安排较合理,满足招标要求得3分;课程、时间安排不合理,部分满足招标要求的,得1分;不得供,不得分。
5
团队成员(6分)
项目团队成员需具备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出具的培训证书,每提供一人的培训证书,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培训证书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6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如涉及)。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产品如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1分。 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如涉及)。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产品如为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1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      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1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分析仪
1台
2
二氧化碳、甲烷同位素分析仪
2台

(二)      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1.1、工作电源为AC 220V±10%,50Hz。
1.2、工作环境温度位于0~45℃。
1.3、工作环境湿度范围应在0~90%。
1.4、工作方式为连续自动工作。
1.5、安装方式为导轨安装组合式标准机架。
1.6、各监测仪器具备停电自恢复功能。
1.7、如果投标仪器对安装的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1.8、投标仪器各组成部分必须是完整的、全新的、功能全的单元,所有的零部件、原材料必须无任何缺陷。
1.9、所有仪器均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能有效减少其他物质对待测组分的干扰。
1.10、监测仪器应能满足自动连续进行正常。
2、分析方法要求
监测项目
测定方法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分析仪
光腔衰荡光谱法
二氧化碳、甲烷同位素分析仪
光腔衰荡光谱法

3、具体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一、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分析仪
★测量方法
光腔衰荡光谱法
★检测室
具有三个镜面反射率:99.999%的反射镜
★检测室物理长度
≤25cm,容积≤35ml, 确保低的样品需求和更快的转换速率
★测量池温度控制
±0.005 ℃
★测量池压强控制
±0.0002 大气压
★可分析组分
CO2/CO/CH4/H2O,同步测量无需串联或并联
★精度
CO2(5min,1σ):<50ppb;典型值=17ppb
CO(5min,1σ):<15ppb;典型值=3.5ppb
CH4(5min,1σ):<1ppb;典型值=0.1ppb
H2O(5min,1σ):<30 ppm
量程
CO2:0-1000ppm
CO:0-5ppm
CH4:0-20ppm
H2O:0-7%
进样温度
-10-45℃
进样压力
40–133kpa
进样流速
<0.4标准升每分钟(SLM),在760托气压下,无需过滤
进样湿度
<99%相对湿度(在40℃无冷凝条件下),无需干燥
数据输出
RS-232,USB,网卡,模拟输出0-10V
二、二氧化碳、甲烷同位素分析仪
★测量方法
光腔衰荡光谱法
具有三种监测模式
★单一CO2同位素比模式
精度:δ13C-CO2:< 0.12‰ (1-σ,5 分钟平均)
24小时最大漂移:δ13C-CO2:<0.6‰ (1小时平均)
CO2(12C)浓度精度:200ppb0.05%读数(1-σ,30秒平均)
CO2( 13C) 浓度精度:10ppb+0.05%读数(1-σ,30秒平均)
CH4( 12C)浓度精度:50ppb0.05%读数 (1-σ,30秒平均)
H2O浓度精度:100ppm (1-σ,30秒平均)
CO2监测范围:100-4000ppm
CH4监测范围:0-1000ppm
H2O监测范围:0-5%
监测频率:3秒
单一CH4同位素比模式
高精度模式
精度:δ13C-CH4:< 0.8‰ (1-σ,5 分钟平均)
24小时最大漂移:
δ13C-CH4:<1.5‰ (1小时平均,在CH4=10ppm)
CO2(12C)浓度精度:1ppm+0.25%读数(1-σ,30秒平均)
CH4( 12C)浓度精度:5ppb+0.05%读数(1-σ,30秒平均)
CH4( 13C)浓度精度:1ppb+0.25%读数(1-σ,30秒平均)
H2O浓度精度:100ppm (1-σ,30秒平均)
CO2监测范围:0-4000ppm
CH4监测范围:1.8-12ppm
H2O监测范围:0-5%
监测频率:3秒
高动态模式
精度:δ13C-CH4:< 0.4‰ (1-σ,5 分钟平均)
24小时最大漂移:
δ13C-CH4:<1.5‰ (1小时平均,在CH4=10ppm)
CO2(12C)浓度精度:1ppm+0.25%读数(1-σ,30秒平均)
CH4( 12C)浓度精度:50ppb+0.05%读数(1-σ,30秒平均)
CH4( 13C)浓度精度:10ppb+0.05%读数(1-σ,30秒平均)
H2O浓度精度:100ppm (1-σ,30秒平均)
CO2监测范围:0-4000ppm
CH4监测范围:1.8-1500ppm
H2O监测范围:0-5%
监测频率:3秒
★CO2、CH4同位素复合模式
高精度模式
精度:
δ13C-CO2:< 0.16‰ (1-σ,5 分钟平均)
δ13C-CH4:< 1.15‰ (1-σ,5 分钟平均)
24小时最大漂移:
δ13C-CO2:< 0.6‰ ( 1小时平均)
δ13C-CH4:< 1.5‰ (1小时平均,在CH4=10ppm)
CO2(12C)浓度精度:200ppb+0.05%读数(1-σ,30秒平均)
CO2(13C)浓度精度: 10ppb+0.05%读数(1-σ,30秒平均)
CH4( 12C) 浓度精度:5ppb+0.05%读数 (1-σ,30秒平均)
CH4( 13C) 浓度精度:1ppb+0.05%读数 (1-σ,30秒平均)
H2O浓度精度:100ppm (1-σ,30秒平均)
CO2监测范围:100-4000ppm
CH4监测范围:1.2-15ppm
H2O监测范围:0-5%
监测频率:5秒
同时监测δ13C-CO2和δ13C-CH4高动态模式
高动态模式精度:
δ13C-CO2:< 0.16‰ (1-σ,5 分钟平均)
δ13C-CH4:< 0.55‰ (1-σ,5 分钟平均)
24小时最大漂移:
δ13C-CO2:< 0.6‰ ( 1小时平均)
δ13C-CH4:< 1.15‰ (1小时平均,在CH4=10ppm)
CO2监测范围:100-4000ppm
CH4监测范围:1.8-1500ppm
H2O监测范围:0-5%
监测频率:<5秒
★腔体控温
±0.005℃
★腔体控压
±0.0002atm
进样温度
-10—45℃
进样压力
40—133kpa
进样湿度
<99%,非冷凝,无需除湿
进样流速
<0.5L/m,760torr
环境温度
10—35℃
环境湿度
<99%,非冷凝
输 出
RS-232,以太网,USB, 模拟输出0-10 V

(三)、安装、验收、售后服务 
1、交货期限: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个工作日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
(2)交货地点:根据甲方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2、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打开包装验货检查货物数量。投标人应提供详细单据。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招标人有权提出索赔。只有经安装调试并且技术性能达到本招标文件所述的技术要求后,招标人才能接受全部货物。仪器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3、中标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同时必须满足招标要求。
4、采购方负责此项目货物质量及安装监管,并在安装调试完之后一起组织验收,中标方必须服从使用方的监督,中标方对使用方提出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必须采纳。仪器验收合格前,仪器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中标方承担,或委托指定的第三方运维;验收合格后5日内,中标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运维单位进行仪器交接,并负责质保期内指导运维单位的日常运维工作。
5、免费质保期为验收合格起不低于壹年。在质保期内,应无偿并迅速更换由于元器件缺陷及工艺等问题而发生故障的产品,并对因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在期间如发生影响系统运行的重大故障,质保期应为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6、在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对出现的仪器故障应做到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7、操作手册及工具:中标人必须提供系统所有仪器设备、软件、附件、备品备件等详细的英文和中文操作手册,详细的系统操作和维护手册、组态软件使用手册。
8、所提供的货物不得是长期积压产品。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和分包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合同编号:
 
 
 
 
甲方: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同如下:
一、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合同”及其附件,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内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验收报告”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意见(书)。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 “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指自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合同标的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
甲方指:         乙方指本合同货物的供货方。 二、    合同标的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设备:
合同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价
单位
数量
合计
履约时间
履约地点
 
 
 
 
 
 
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
 

三、    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本合同总金额包括合同标的金额、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安装位置调整布置、使用环境形成或恢复、以及运输、财产及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等费用,是在合同标的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保修期内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除合同总金额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 四、    支付和结算方式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乙方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总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并经甲方第一次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预付款),即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
(2)    货物全部到达安装现场经甲方签收,完成安装、调试,经甲方第二次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___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
(3)    甲方进行货物验收,验收合格,并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___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
(4)    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未发生违约情形,则甲方于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1年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发生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从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对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关于本项目资金实际支付进度,买方还将结合北京市发改委对“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资金拨付时间具体安排。卖方承诺将接受上述付款情况,且不会因付款问题拖延设备的购买、系统的安装、搭建、调试、培训等后续工作的进行。 五、    进度及交货
甲方有权根据最终确认的生产进度计划,随时派员检查乙方执行情况;如有关键节点进度延期,乙方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补救,保证交货时间。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有关包装、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检验合格签署验收报告移交甲方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即便实际办理的保险与上述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 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签署验收报告交付甲方。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调试完毕经检验合格交付甲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验收报告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验收报告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检验合格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 交货、安装、调试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 运输方式:___  __
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具体由甲方另行通知。
若由于甲方场地狭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通知,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六、    包装和标记
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若合同货物采用集装箱装运的,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单位:        
货物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中文标记“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和“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图案,以利于装卸和搬运。
下列资料包装在合同货物的包装箱中: (1)    装箱单
(2)    与合同货物数量相同的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3)    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等,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毁坏丢失的货物达全部货物数量的5%,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
检测报告。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将合同货物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交合同甲方。 合同货物由乙方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进度计划组织生产,生产地必须为投标文件承诺的地点,严禁组织外加工、严禁擅自扩大生产数量、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号型和生产品种等违约行为。 质量监管 (1)甲方可采用产品首检、质量巡检、实物抽检等方式(相关方式可合并进行),加强质量监管。其中,实物抽检批次一般为1次(抽检数量由甲方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确定),实物抽检的范围包括:第三次验收(具体见本合同七条、第15款)。抽检所需的运输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对送达的装备随机抽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确定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抽样送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随产品提供质量自检报告。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符合要求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质量要求和供货部分中的规定及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相一致,同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乙方工厂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乙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乙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_   _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以此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乙方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乙方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若初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_7个工作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予以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全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最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所有文档应提供中文版本。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乙方承认若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第三次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    天。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招标时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所供货物涉及系统软件安装的,乙方必须保证能够提供软件安装/封装服务,并按照甲方要求编制升级更新方案;涉及内置操作系统及软件类知识产权的,乙方必须保证内置操作系统及自带APP软件均为合法、正版软件,确保甲方自己使用或授权其他用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系统内单位)使用相关系统软件的权利。且乙方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以上全部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单独支付。 第一次验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一套合同货物(涉及多个品类的,每个品类提供一套),进行第一次验收;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相符,则第一次验收合格,乙方按照验收合格的产品组织生产(备货);如果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提供说明和解决方案,问题解决后,待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按照验收合格的产品组织生产(备货);如自第一次验收不合格30个自然日内,乙方无法解决问题使合同货物达到验收合格,则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 第二次验收:全部合同货物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对全部合同货物进行验收。如有不合格货物,乙方应免费更换,由此造成的延期,乙方将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次验收(抽检):甲方从供货中随机抽取1套货物,进行第三次验收;如有不合格货物,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由此造成的延期,乙方将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关于本条的特别说明:本条中的服务时间,即相关的服务到达现场或完成维修工作所需的时间:小时、天数等,招标文件或有关保修服务的其它文件中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若无相关文件或相关文件中并无规定的,或有关的规定明显与甲方的实际需求不符的,则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货物验收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少于     人次     小时的免费培训服务。 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个月。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合同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合同保修期,应适用其保修期。(在本次采购文件所规定期限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保修期限中,若有不同期限自动适用其中期限较长者)。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第三次验收并由甲方签署货物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甲方、乙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甲方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 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的时间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同时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2 小时内做出实质性响应;一般问题4小时内解决;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4小时内派员至甲方指定地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7 个自然日内仍不能修复有关货物,乙方应免费提供与该货物同一型号且质量合格的备用货物。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72小时内没有响应或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合同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修理或更换,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上述备品、备件等质量不得低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质量。 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如果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需要时,按照甲方要求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予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 若由于乙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九、    履约保函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至签署验收报告后   年。乙方应保证履约保函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扣减履约保函。
3.乙方应确保履约保函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履约保函的条款规定了失效日期,而此失效日期早于合同要求的有效期,则乙方应自付费用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合同要求的有效期,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还乙方。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如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本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甲方有充分理由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函。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得到补偿。
十、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时间等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    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或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    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已支付的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5)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    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个自然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同时,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延期交货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付货物货值金额以每天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上述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它违约责任 (1)    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2)    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乙方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预付款)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
(3)    合同签署后,乙方分项报价表中的原产地和制造商发生变化,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更换并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如果乙方无法更换,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5%的违约金,有1种产品更换制造商,及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
若发生延期交货情形之外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违约事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甲方可以单方面无责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乙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因素、原因、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十一、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个日历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4个日历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十二、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中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任何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三、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    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    发生其他可终止合同的情形。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四、    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招、投标文件及其全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    其它约定事项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肆_份,甲方执_两_份、乙方执_两 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处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招标文件给出的格式文件中如有不适用的可不提供。 本招标文件中的“签章”、“签字”、“签署”指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签名章或人名章 (即印章)。 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面示例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一、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三)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四)          我方非分支机构投标、非联合体投标;
(五)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封面示例
 
 
 
 
 
 
 
 
 
 
一、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大写
小写
 
 
 

 
注:1. 如本项目有分包,应按包分别填写。
2. 此表中,“投标报价”金额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金额一致。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从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四舍五入。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    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制造商/生产厂家
产地
规格、型号
单价(元)
数量
合价(元)
1
主设备/系统及标准附件
 
 
 
 
 
 
1.1
……
 
 
 
 
 
 
1.2
……
 
 
 
 
 
 
2
备品备件
 
 
 
 
 
 
3
专用工具
 
 
 
 
 
 
4
安装、调试、检验
 
 
 
 
 
 
5
培训
 
 
 
 
 
 
6
售后服务
 
 
 
 
 
 
7
其他
 
 
 
 
 
 
8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总价(元)
 

注:1.如本项目有分包,应按包分别填写。
2.表中“总价”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致。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从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四舍五入。
3.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说明:
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www.miit.gov.cn/jgsj/cws/zfcg/art/2020/art_641b052914d94d87a0110e802a8fa7c6.html
1.采购清单内的所有设备均应写明制造商和制造商所对应的企业类型,否则不予认定。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详见下图。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败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 人,营业收入为 _万元①,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败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 万元,资产总额为_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①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页码)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投标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七、    招标文件第四章“二、评标标准”商务部分评分内容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
类似业绩情况
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业主单位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为参考格式,可根据需要调整。证明材料应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的要求为准。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注:
1.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投标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九、    招标文件第四章“二、评标标准”技术部分评分内容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
拟派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职务/资格
拟派岗位
备注
 
 
 
 
 
 
 
 
 
 
 
 
 
 
 
 
 
 
 
 
 
 
 
 
 
 
 
 
 
 
 
 
 
 
 
 
 
 
 
 

注:本表为参考格式,可根据需要调整。相关证明材料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的要求为准。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附件下载:温室招标公告.pdf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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