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弘盛铜业密封件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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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弘盛铜业密封件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密封件采购项目 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HS2023-HWJJ1206-1 项目名称:弘盛铜业密封件采购项目 报价截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 10 时 00 分 需方: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 13986571379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及提交:各入围供应商请于 2023 年 12 月 0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 10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并 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中提交。 一、采购范围★ 1、供货范围
序号标的物名称推荐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1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25 PN2510
2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40 PN2520
3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50 PN2540
4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65 PN2520
5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80 PN2520
6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100 PN2520
7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125 PN2520
8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150 PN2520
9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200 PN2520
10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450 PN255
11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DN600 PN255
2、 交货期、交货数量及交货地点 2.1 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止或合同金额履行完毕,先到为准,按需送货,根据需方订货委托单要求 10 日内到货。 2.2 交货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新港物流工业区海洲大道 68 号(阳新弘盛铜业有 限公司厂内)。 二、★本次竞价供方资格要求(供方须具备及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相关资料要求,在平台注 册是未提供的,本次投标时须提供,否则投标文件不接受) 1、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产品和服务,并具备相应的经营 资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独立签订供货合同,具备履行合同供货能力,且依法经营、资 信状况良好、售后服务及时,并具备本项目标的物的经营资质。 2、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方所投标的物要求:供方提供的标的物不得采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中所列品种;供方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特种设备目录》内项目的,需提供具有特种设备生 产资质的厂家品牌;供方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安全标志认证。 4、不满足竞价文件中加注★的条款,或已注明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采购小组有权否决其 投标。 三、★质量标准 1、投标人产品在设计、制造、检验等过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 检验验收等均遵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国际公认的标准的规定;遵守行业、企业有关标 准和规范;制造厂的技术标准若高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系列标准,则以制造厂标准为准。在合同签定后(订货前)如出现新的标准,供方应遵照最新标准执行。 2、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JB/T10688-2020 聚四氟乙烯垫片 JB/T87-2015 管路法兰用非金属平垫片 3、 所供产品必须为正品,非试制品。发现所供产品为非正品或翻新品,后果由中标供应商 全权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4、合同货物如产生专利纠纷,由供方负全部责任,与需方无关。 四、★验收要求 1、按国家最新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要求和使用效果为验收标准,需方有权随机抽 取样品,进行包括理化指标化验及其他方式检验;供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将样品送经 需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测,最终结果以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承担。 2、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供需双方共同参入验收,供方在约定的时间不到场,视同 认可需方的验收结果,按照但不限于下列方式验收: 2.1 核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货委托单、订货合同、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 格证、装箱单、发货清单等随货资料,对合同约定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等相关资料一 一核对,资料不齐,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 外观检验: 2.2.1 查看及核对包装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要求,包装物应对产品的运输和储存起到 保护作用。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包装物不符要求及破损,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3 感官检验:对标的物的形状、颜色、气味、伤痕、锈蚀、老化程度等与标的物相关指 标进行检验;标的物应为全新产品,标的物光滑,无粘砂、气孔、裂纹、伤痕、锈蚀等,达 不到验收要求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4 理化检验: 2.2.4.1 需方通过量检具、仪器、仪表、测量装置或化学分析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 光谱仪对材质进行检验,卡尺对厚度进行检验,卷尺对长度进行检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4.2 抽取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根据检测报告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2.2.5 数量检验:根据标的物特性采用检斤(过磅)、检尺、计件(点数)、按国标换算等 方式确认供货数量;收货数量,以需方检验为准。 3、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需方对包装、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提 供样品的严格按样品验收。对于合同清单中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不符的需方有权拒收;对于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材质不符、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退货,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4、理化检验结果未出来的,需方按流程收货;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已使用的不退货、不结 算,未使用的,供方需全部更换,无法更换的不予结算;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 5、标的物的最终验收地点为需方使用现场,提出异议期限为质量检测后一个月内 。6、进厂入库的标的物技术要求必须与招标要求一致,标的物进厂以招标方计量检验为准,供方随标的物附产品检验报告单,如有异议可提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进行结算。 7、供方根据报价确定的品牌或厂家及到货周期送到指定地点。且提供产品标牌,出厂合格 证等相关验收凭证,送货验收。未提供合格证的,需方有权拒收;不按要求供货或逾期交货 的,将按《供应商管理》做出相应处罚。 五、包装及运输要求 1、通用方式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2、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受有害物质的浸蚀。 3、投标人自行组织运输,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采购人申报环保 A 级 企业中,中标人提供的运输车辆须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 辆。中标人须在采购人门禁系统中将车辆下列信息录入:车辆类型、车牌颜色、车牌号、注 册日期、车辆识别码(VIN)、发动机号码、燃料类型、排放标准、使用性质、运输单位名称、行驶证及司机相关信息。如因中标人车辆达不到要求或未按要求填表信息致使送货车辆不能 进厂,产生的交货延误或二次转运费用都由中标人承担。 4、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库房、收货点均在生产区域)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劳保用品包 括:长袖工作服(全套含上下装)、劳保鞋、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样式类型自行确定);如司乘人员下车从事配合起吊的工作,须带劳保手套。因天气炎热,司机可用长袖服装加反 光背心代替长袖工作服。司乘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致使进厂后因劳保用品穿戴不 规范造成的罚款,均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自行组织运输,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按国家最新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使用效果为验收标准,随车携带质检单,数量 以采购人检斤为准。产品外包装上须注明品牌及其他相关信息。 7、中标人至少在货物发往交货地 1 个工作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通知采购人 订单号、货物名称、件数、毛重、运输量、运输方式、起运日期、联系方式等,以便采购人 安排接货和储存; 8、运输车辆到达接收方工厂后必须接受相关工作制度的约束以及工作人员指挥并按章操作。9、货物风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无关。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且经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采购人承担。 六、履约保证 1、 延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扣除供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供方供货数量不 足或供货质量不合格又不能及时补充的,均视同延期供货。延期超过 10 天的,需方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 2、 供方标的物检验不合格的,除无条件退货外,根据情节需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外,供方应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 由于供方原因,未按计划供货造成需方从其它渠道采购的标的物,除高出的价差由供方 承担外,根据情节,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一定数量的赔偿金。 4、 供应商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以上由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需方有权从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和货款中扣除,不足 部分需方将依法追究。 七、付款方式:供需双方对重量、质量结果确认一致,供方按批次开具相应金额的全额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需方接收后在 90 天内付款。 八、其他约定事项 1、取消竞价的权力:需方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取消本次竞价,对因此受 影响的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供方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2、供方须按需方要求缴纳不超过中标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的,需方有权 取消其中标资格。 3、按报价排序结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合同相对人:(一)拒绝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的;(二)未按需方要求 缴纳定额履约保证金的;(三)其他被查实使用违规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 4、不按要求报价或中标后因故(非需方原因)履约等行为将对照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 判定处置标准》做出相应处罚。 (电子签章)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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