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木质纤维素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及工业化技术研究需求公示(2023-JHYYTQ-F3064)(第1包)
【招标预告】木质纤维素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及工业化技术研究需求公示(2023-JHYYTQ-F3064)(第1包):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北京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北京 北京市 | 采购单位 | 某单位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木质纤维素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及工业化技术研究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我单位拟对木质纤维素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及工业化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将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如下,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项目名称:木质纤维素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及工业化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3-JHYYTQ-F3064项目概况(或采购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军队单位,或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本项采购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7. 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未被“军队采购网”网站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资格列表”、“处罚公告”;未被军委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措施的处罚期内;
8.投标人必须具备生产或销售本项采购所涉及产品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要求
本采购项目要求针对农林木质纤维素等生物质原料,在现有实验室和工业生产装置基础上,按“煤化”—气化—生物质费托合成组分油+生物质合成酯生产专用生物柴油的总体技术路线,开展制备工艺研究和工业化试生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1.生物质“煤化”工艺试验验证
通过将秸秆、灌木、树木枝条等农林原料进行一定程度地脱氧脱水处理,提高其能量密度,转化成干燥的粉状产物。按我单位提出的相关技术路线和质量控制要求,对设备/装置、运行参数等进行细化确定,并通过多批次的实际运行生产,对生物质煤粉处理工艺的合理可行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提供用于工业化验证的生物质“煤化”产物样品。
2. 生物质“煤化”产物的气化工艺试验验证
针对生物质“煤化”产物,按我单位提出的气化工艺路线和质量控制要求,对气化生成CO和H2等混合气体的相关催化剂、设备/装置、运行参数等进行细化确定,对现有装置进行优化调整,并通过多批次的实际运行,对生物质“煤化”产物气化工艺的合理可行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3. 生物质合成酯研究制备
针对秸秆、灌木、树木枝条等农林原料,开展具有较好抗磨性能的合成酯制备研究,完成相关技术路线、制备工艺和质量控制等设计,并通过多批次的实际制备,对生物质合成酯制备工艺的合理可行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4. 费托合成柴油组分放大试生产
以秸秆、灌木、树木枝条等农林原料的“煤化”产物作为主要原料之一,以煤基费托合成工艺为基础,对现有生产装置/设备进行优化调整,按甲方提出的生物柴油组分油指标要求,开展费托合成柴油组分放大试生产,提供不少于5吨的合格产品,并形成成套生产方案。
征询目的
潜在供应商可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参数)和售后服务等条款中具有倾向性、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同时也可以对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内容、意见和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文件的必要参考。
反馈方式和说明
供应商可在公示期内将反馈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我单位,递交要求:
1. 材料递交方式:电子邮件;
2. 材料主题:“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反馈材料
3. 材料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 材料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2)非外资独资企业或非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3)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4)采购需求意见建议反馈表(详见附件1);
(5)对接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7)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采用A4纸幅面,扫描后按顺序制作成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邮件主题一致,发送邮箱:15810287234@163.com。
5.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事实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建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对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有国家和军队强制要求未写明的,应明确指出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对于项目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或三家供应商的或个别条款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7.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相应的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公示时限:2023年11月30至2023年12月6日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10-66975352
监督热线:010-66975537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
项目名称:木质纤维素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及工业化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3-JHYYTQ-F3064项目概况(或采购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内容 | 经费预算 (万元) |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1 | 木质纤维素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及工业化技术研究 | 1.生物质“煤化”工艺试验验证; 2.生物质“煤化”产物的气化工艺试验验证; 3. 生物质合成酯研究制备; 4. 费托合成柴油组分放大试生产。 | 270 | 合同签订之后6个月内 | 北京 |
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军队单位,或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本项采购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7. 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未被“军队采购网”网站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资格列表”、“处罚公告”;未被军委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措施的处罚期内;
8.投标人必须具备生产或销售本项采购所涉及产品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要求
本采购项目要求针对农林木质纤维素等生物质原料,在现有实验室和工业生产装置基础上,按“煤化”—气化—生物质费托合成组分油+生物质合成酯生产专用生物柴油的总体技术路线,开展制备工艺研究和工业化试生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1.生物质“煤化”工艺试验验证
通过将秸秆、灌木、树木枝条等农林原料进行一定程度地脱氧脱水处理,提高其能量密度,转化成干燥的粉状产物。按我单位提出的相关技术路线和质量控制要求,对设备/装置、运行参数等进行细化确定,并通过多批次的实际运行生产,对生物质煤粉处理工艺的合理可行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提供用于工业化验证的生物质“煤化”产物样品。
2. 生物质“煤化”产物的气化工艺试验验证
针对生物质“煤化”产物,按我单位提出的气化工艺路线和质量控制要求,对气化生成CO和H2等混合气体的相关催化剂、设备/装置、运行参数等进行细化确定,对现有装置进行优化调整,并通过多批次的实际运行,对生物质“煤化”产物气化工艺的合理可行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3. 生物质合成酯研究制备
针对秸秆、灌木、树木枝条等农林原料,开展具有较好抗磨性能的合成酯制备研究,完成相关技术路线、制备工艺和质量控制等设计,并通过多批次的实际制备,对生物质合成酯制备工艺的合理可行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4. 费托合成柴油组分放大试生产
以秸秆、灌木、树木枝条等农林原料的“煤化”产物作为主要原料之一,以煤基费托合成工艺为基础,对现有生产装置/设备进行优化调整,按甲方提出的生物柴油组分油指标要求,开展费托合成柴油组分放大试生产,提供不少于5吨的合格产品,并形成成套生产方案。
征询目的
潜在供应商可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参数)和售后服务等条款中具有倾向性、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同时也可以对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内容、意见和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文件的必要参考。
反馈方式和说明
供应商可在公示期内将反馈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我单位,递交要求:
1. 材料递交方式:电子邮件;
2. 材料主题:“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反馈材料
3. 材料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 材料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2)非外资独资企业或非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3)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4)采购需求意见建议反馈表(详见附件1);
(5)对接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7)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采用A4纸幅面,扫描后按顺序制作成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邮件主题一致,发送邮箱:15810287234@163.com。
5.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事实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建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对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有国家和军队强制要求未写明的,应明确指出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对于项目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或三家供应商的或个别条款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7.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相应的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公示时限:2023年11月30至2023年12月6日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10-66975352
监督热线:010-66975537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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